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运用,南通市水利局制定了《<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将相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23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15号)要求,设区的市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省水利厅、市司法局将对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清理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按照职责权限,我局需要制定《<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行使裁量权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裁量基准》的文件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水规〔2022〕1号)等。
三、制定过程
南通市水利局就起草《裁量基准》,安排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研究确定了《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开展了资料收集、座谈讨论、实地调研等工作,形成《裁量基准》初稿。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主要意见4条,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涉及11项违法行为,包括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标识牌,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堤防上扒口、挖坑、埋葬,在堤防上垦种,在堤防上放牧、毁坏护坡、林木草皮,在堤防上取土、打井、侵占、损坏各类水利工程以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擅自围垦,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在河道内弃置、堆放秸秆等阻碍行洪的物体,阻断防汛通道。
针对以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相抵触、与已制定的免罚轻罚事项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相衔接原则,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划分了裁量基准,一般分解为3-6个阶次。
原文链接:http://slj.nantong.gov.cn/ntslj/gfxwj/content/1d3931c2-2459-4af4-87c7-99bdb5a746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