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通水规〔2023〕1号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锡通园区规划建设局、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第16次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9日,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水利局
2023年9月13日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标识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标识牌的
(1)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下同)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
(1)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完成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补建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堤防上扒口、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上取土、打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围垦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 在河道内弃置、堆放秸秆等阻碍行洪的物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 侵占、损坏各类水利工程以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在堤防上扒口、挖坑、埋葬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恢复工程原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堤坝渗水、管涌、坍塌、决堤等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2.在堤防上垦种的
(1)垦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垦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垦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垦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垦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工程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垦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工程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垦种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采用机械深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3. 在堤防上放牧、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的
(1)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十万元以上的损失的,或者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恢复工程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工程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4. 在堤防上取土、打井、侵占、损坏各类水利工程以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的
适用《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及相关裁量权基准。
5.擅自围垦的
(1)围垦河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围垦河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围垦河道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违法行为可以同时适用物体面积、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其对防洪和水生态安全等造成的危害程度合理选择适用。)
6. 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
(1)经劝阻改正的,记录在案,不予处罚;
(2)有2次及以上违规行为,或劝离无效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 在河道内弃置、堆放秸秆等阻碍行洪的物体的
(1)物体在2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物体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在5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阻断防汛通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障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阻断防汛通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未改正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制定了改正方案,但未实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图解: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9210269d-3542-4902-9283-5faf656618be.html
解读: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5760e87e-e039-49e3-a16b-38d5c4ba77d6.html
南通市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