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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要求的通知

(2026年5月14日南通市水利局通水规〔2026〕1号文发布 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予印发《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要求,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14日,请各单位做好贯彻落实。《〈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水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

2.《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适用要求


南通市水利局

2026年5月14日


附件1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

(1)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下同)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

(1)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完成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补建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

(1)初次违法,经劝阻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处罚;

(2)有2次及以上违规行为,或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阻断防汛通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障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阻断防汛通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未改正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制定了改正方案,但未实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2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适用要求

一、《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涉及水利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运用,适用本要求。

二、运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同时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

(三)当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可以认定拒不改正的其他情形。

四、本裁量基准中,法条表述为“……以上”、“……以下”、“……内”的,包括本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幅度、范围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适用要求中未明确的,适用江苏省水利厅制定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

图解:https://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f0ee5799-9d0f-4f18-a88b-ed20a50949d5.html

解读:https://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04744b9e-2b83-448e-bd52-04e4c7bbb280.html

南通市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