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4-00660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函〔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6-01 发布日期: 2024-06-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2024-00660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函〔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6-01
发布日期: 2024-06-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01 16:4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9月由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印发的《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指职责

2.2 市防指领导同志职责

2.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

2.5 督导组

3 重点防御领域

3.1 船舶

3.2 转移安置人员

3.3 高空作业

3.4 高空构筑物

3.5 重要基础设施

3.6 设施大棚

4 监测预报、预防与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防

4.3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Ⅳ级应急响应

5.3 Ⅲ级应急响应

5.4 Ⅱ级应急响应

5.5 Ⅰ级应急响应

5.6 信息报告与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储备与调用保障

6.3 电力保障

6.4 通讯保障

6.5 交通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7.2 预案审批与修订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和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开展台风防御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台风灾害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因台风降雨导致的洪涝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按照《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全力做好防台风准备、台风防御和灾后救助工作,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增强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能力。

1.4.3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5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社会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建立“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信息直达个人的反馈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防御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南通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县(市、区)防御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级防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的通知》(苏应急〔2020〕15号)提出的“八有”目标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镇村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防御台风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针对当地特点,把防御台风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在基层无盲区。

2.1 市防指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指,组织领导全市防御台风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全市防御台风工作的政策、规程和制度,及时部署落实防御台风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组织指挥防御台风抢险救灾救援和灾后处置等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2.2 市防指领导同志职责

市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及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应急工作组、督导组,并配备台风防御专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防指领导负责分管领域、条线防御台风工作。

(1)总指挥,由市长担任。

主持市防指全面工作。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2)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利的副市长担任。

常务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工作。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工作。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重点负责指挥调度水利、农业农村等分管领域和条线的防台风工作。

(3)副总指挥,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联系海事的副市长、南通军分区副司令员担任。

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调度住建、城管、交通等分管领域和条线的防台风工作。

联系海事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调度联系领域和条线的防台风工作。

南通军分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民兵抢险突击队伍,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局长、南通海事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市长)工作。协助负责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工作。协助负责各自领域和条线的防台风工作。

协助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可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受常务副总指挥委托负责指挥调度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市水利局局长:主持市防办工作。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受常务副总指挥委托负责指挥调度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险情处置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城市排水防涝、房屋建筑工地防台风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设施农业防台风等工作。

南通海事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长江南通段和南通沿海辖区内船舶安全避风、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2.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服从市防指统一指挥,及时高效执行各项指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4 工作组

市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专家技术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交通通信组、医疗救治组、秩序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灾情统计组等10个工作组,服从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统一调度,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防总、省防指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协调、督办核查等工作。

监测预警组:由市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南通水文分局等组成。密切关注台风动向,负责台风、风暴潮、水文、地质、水质预报,视情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专家技术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组成。根据抢险需要,组织海上抢险救援、水利工程抢险、房屋建筑工地、地质灾害、环境污染、道路交通等相关行业专家提供防台抢险技术支持。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供销合作总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海上抢险救援、工程抢险、受灾群众救援,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等。

转移安置组:由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海事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受灾人员家属抚慰,组织调拨救灾款物。

交通通信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做好防台风期间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协调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医疗队伍、物资,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援救治、卫生防疫和安置人员、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等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加强避险自救等公益宣传。

灾情统计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灾情和灾害损失统计、核查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可根据台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增减工作组,调整工作组组成和职责,指导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2.5 督导组

市防指成立督导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1名处室负责人及市水利局1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指工作部署,进一步压实压紧责任,督促检查属地政府(管委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反馈。列席当地防台风应急会商部署会,指导抢险救灾等。

3 重点防御领域

根据南通滨江临海的特点和防御工作实际,南通市防台风的重点领域主要为:

3.1 船舶

(1)海上作业渔船,包括:本籍渔船在我市、本籍渔船在外省(市)、外省(市)籍渔船在我市;

(2)海上风电作业船舶(平台)等海上新业态;

(3)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

(4)长江南通段在航船舶、港口作业船舶、内河水域船舶等。

3.2 转移安置人员

(1)近海高滩养殖、海洋牧场、沿海港区临港企业、沿江沿海景区(点)等人员;

(2)工地简易工棚、危房(农村辅房)等危险区域的人员。

3.3 高空作业

房屋建筑、交通、电力等高空作业,包括:塔吊、脚手架、龙门吊等高空作业设施。

3.4 高空构筑物

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交通标识牌、轻钢结构等高空构筑物以及行道树等易倒伏物。

3.5 重要基础设施

(1)沿江沿海堤防、里下河圩堤以及大中型涵闸泵站,尤其是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

(2)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

3.6 设施大棚

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设施大棚。

4 监测预报、预防与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一般情况下提前3天将预报消息或重要天气信息通报同级防指及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

农业农村、海事部门等根据需要定制渔场、沿海海域5天逐日风力预报。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4.2 预防

4.2.1 会商研判部署

市防办收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及时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海事等部门会商,分析研判风、浪、潮风险,提前研究防御对策,发出防台风工作提示单。

4.2.2 落实防御责任

压紧压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御台风责任制,全面落实属地防御台风主体责任。收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各地要对各级各类责任人逐一重新核实。对于无法参与工作的,第一时间确定递补人员。各级责任人及时上岗到位,提前部署落实本条线和领域的防御措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4.2.3 风险核查管控

各地、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抢抓台风影响前的窗口期,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强化动态巡查、风险隐患排查,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风险有效管控。

(1)船舶

①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南通市渔业船舶防御台风安全避险工作方案》(通防汛(防台)指〔2023〕2号),加强与沿海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对接,互通船舶信息,全面统计核实海上作业渔船数量和渔民人数;提前发出渔船撤离回港指令,同时要求在异地避险的我市籍渔船服从当地安排,及时推送当地的防御指令,有序引导渔船进港避风。对渔船定位实时追踪管理,及时掌握渔船回港动态,确保台风影响前,渔船全部进港避风。

②海事部门按照《南通沿海海域防抗台风船舶撤离方案》(通安委办〔2021〕208号),全面摸排沿海支腿平台、风电作业船、运维船以及长江南通段在航、作业船舶等防台重点船舶的底数;根据风力情况和船舶抗风能力,提前疏导抗风等级差的船舶进港避风;密切关注港池锚泊船舶动态,做好应急准备。

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南通市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防台风工作专项方案》(通防汛(防台)指〔2023〕1号),及时掌握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防台风动态信息,督促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秉承“一船一策”原则,对码头靠泊船舶(拖轮、船坞)制定防台带缆方案,落实防风防浪措施。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重点内河水域的动态监管,督促沿江沿海港口码头企业落实人员避险、设备货物加固避风措施,组织相关船舶提前移泊安全水域避风。

⑤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供船舶避风的港池、闸口、锚地等进行全面摸排,提前确定船舶撤离位置。

(2)转移安置人员

①农业农村部门督促属地政府(管委会)核实统计近海养殖、海洋牧场等人员数量,做好撤离准备。

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A级旅游景区、景点防台风检查巡查工作,做好关停景区、转移疏散劝返游客的准备。

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强危房、旧房、辅房等巡查,摸清核实需转移人员底数,做好转移避险的准备。

④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沿海港区临港企业巡查,摸清核实需转移人员底数,做好停工、停产以及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3)高空作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加强在建工程的检查,全面摸清工程底数,重点督促做好塔吊、脚手架、龙门吊等高空作业设施的安全防护,做好停止户外作业、高空作业的准备。

(4)高空构筑物

①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牌、店招标牌、霓虹灯等户外设施的检查巡查工作,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责任单位(业主)做好加固或拆除等防风工作。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园林绿化检查巡查,落实防风加固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屋顶太阳能、空调外挂、窗台摆放物等设施的巡查工作,落实防风加固措施。

(5)重要基础设施

①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各相关管理单位加强沿江沿海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巡查,必要时前置准备抢险物资和设备。

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部门加强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运行监测,做好预防应对。

(6)设施大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落实设施大棚防风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4.2.4 人员转移安置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提前统计辖区内施工工地、易淹易涝地区、危房、旧房、辅房、临时搭建房屋等危险区域及外省(市)籍渔船等临灾转移人员底数,制定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责任人、转移方式、转移路线、转移安置点位置及转移人员生活保障等。

在发生可能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4.2.5 抢险救援准备

市县两级防指要定期清点组织指挥、技术支撑、专业抢险、物资装备保障、社会动员等5支应急抢险力量的人员及装备,确保能够随时集结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农业农村、海事、工信、交通、住建、城管、水利、电力等有关成员单位要定期清点行业内专家队伍、抢险救援队伍及装备,结合行业实际抢险需要,明确人员和专业分组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4.3 预警

4.3.1 预警级别

台风预警信号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由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海浪、风暴潮等其他预警,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发布。

4.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渠道应具有多元化和针对性。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通告,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可能受威胁的每一户、每一名群众。预警信息应通过12379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必要时可通过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发布,实现行政区域范围内全覆盖。

4.3.3 预警传播与叫应

气象部门负责第一时间将预警信号报同级党委、政府,并通报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

预警叫应具体实施以县级为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县(市、区)叫应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叫应到村(社区),村(社区)叫应到网格员,网格员叫应到户、到人。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时,同级防指应及时提醒预警信号覆盖的乡镇(街道)防台责任人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回应、采取措施。

建立预警响应衔接机制。各级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气象部门台风预警挂钩,将其作为应急响应的主要启动条件之一。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1.1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级。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办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指,并通过主流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可视情越级启动。

5.1.2 在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县(市、区)防指原则上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向市防办报告。

5.1.3 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2 Ⅳ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受台风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3)省防指启动涉及我市范围的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5.2.2 出现上列条件之一,市防指指挥(协助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或市水利局局长)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全市或局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

5.2.3 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市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市防办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防指参加,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程度,作出工作部署。市防指或市防办发出做好防台风工作的通知。

(2)台风监测。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市气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主要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要求,做好防台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重点领域主要响应行动如下:

渔船:船长12米以下及不满足抗风等级的渔船进港避风,所有人员应撤尽撤。

沿海船舶(渔业船舶除外):①交通船、船长80米以下小型运输船、锚艇等船舶以及不满足抗风等级的其他船舶进入闸口或有避风条件港口避风,除必要值守船员外,所有人员应撤尽撤。②其他船舶落实防台措施,停止施工。

修造船: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停止施工,实行24小时值班,关注船舶缆绳受力情况,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沿江船舶:疏导长江南通段不满足抗风等级的船舶至河口、港池及闸内安全水域避风;港口码头停止作业;引导内河水域船舶安全避风;通江口门船闸(水闸)对船舶实施“只进不出”措施,禁止船舶进入长江。

景区:全市所有沿海沿江景区关闭,疏散劝返游客。

高空作业:房屋建筑、交通、电力等在建工程以及户外高空作业全部停工。

转移安置人员:近海养殖、海洋牧场、沿海临港企业、危房、简易工棚等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离转移。

高空构筑物:加强巡查,及时处置破损广告牌、交通标识牌和倒伏树木等,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基础设施:全力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减小台风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5)巡堤查险。属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及乡镇组织人员每天巡堤查险1次。

(6)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2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台动态信息。

(7)应急处置。全市各级专业抢险救援力量进入应急处置状态,组织巡检,及时处置灾情、险情。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台风信息及防御动态,宣传防灾避险常识等。

5.3 Ⅲ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受台风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3)省防指启动涉及我市范围的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5.3.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市长)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5.3.3 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参加,全面部署全市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市防指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重点部署相关领域、行业防台风工作。市防指派出督导组,指导防台工作。

(2)台风监测。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频次。

(3)值班值守。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指挥坐镇指挥。市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中心,进行联合值守、现场办公,协助指挥调度。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要求,做好防台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重点领域主要响应行动如下:

渔船:所有渔船全部回港避风或就近避风,除必要的值守船员外,其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沿海船舶(渔业船舶除外):①大型运输船、施工作业船舶以及不满足抗风等级的其他船舶进入港池、避风锚地避风,除必要值守船员外,所有人员应撤尽撤。②其他船舶进一步落实防台措施,停止施工。

修造船: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持续关注船舶缆绳受力情况,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沿江船舶:长江南通段不满足抗风等级的船舶至安全水域避风;港口码头处于停业状态;内河水域船舶禁止进入长江。

景区:全市景区(点)、公园、户外游乐场所等全部关闭停业,停止一切户外文旅活动。

高空作业:所有户外在建工程和作业全部停工。

转移安置人员:加强近海养殖、海洋牧场、沿海临港企业、危房、简易工棚等危险区域巡查、管控,坚决防止撤离人员复返。

高空构筑物:进一步加强巡查,及时处置破损广告牌、交通标识牌和倒伏树木等,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基础设施:全力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减小台风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5)巡堤查险。属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及乡镇组织人员每天巡堤查险2次,险工险段、病险涵闸落实专人防守。

(6)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2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台动态信息。

(7)应急处置。对重点部位进行驻防,及时处置灾情、险情。大型拖轮加强应急值守,以备随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台风信息及防御动态,宣传防灾避险常识等。

5.4 Ⅱ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受台风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3)省防指启动涉及我市范围的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5.4.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5.4.3 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主要负责人参加,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台风工作的通知。发生险情、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实施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2)台风监测。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滚动开展预报作业,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各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坐镇或一线指挥防台风工作。市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进驻市防指中心。

(4) 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要求,做好防台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重点领域主要响应行动如下:

渔船:所有值守船员全部撤离上岸。

沿海船舶(渔业船舶除外):①除支腿平台外的所有交通船、锚艇、运输船以及施工船进入闸口、港池、避风锚地避风或者离港避风,回港避风船舶人员全部撤离上岸。②沿海支腿平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支腿平台可以在施工现场抗台,除必要值守人员全部撤离上岸,同时安排应急拖轮值守,做好撤离准备;在不能确保安全情况下,立即撤离。支腿平台不能及时撤离时,确保所有人员撤离上岸。撤离时间超过24小时的船舶(平台),经研判认为会造成严重影响时,提前撤离。

修造船: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进一步关注船舶缆绳受力情况,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沿江船舶:强化对避风锚泊船舶的动态监管,避免船舶走锚碰撞等险情事故。

转移安置人员:加强近海养殖、海洋牧场、沿海临港企业、危房等危险区域巡查、管控,坚决防止撤离人员复返。

高空构筑物:进一步加强巡查,及时处置破损广告牌、交通标识牌和倒伏树木等,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基础设施:全力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减小台风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5)强制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视情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及其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交通管制。根据台风登陆时间、行经路径等实际情况,公安、交通部门视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发布台风天交通安全出行提示,引导车辆、人员向安全路段通行。

(7)巡堤查险。属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及乡镇组织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险工险段、病险涵闸落实专人防守。

(8)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3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台动态信息。

(9)应急处置。出现险情、灾情时,市防指成员单位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等队伍做好人员待命准备,视情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0)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引导群众科学避险。加强防台风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5.5 Ⅰ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受台风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3)省防指启动涉及我市范围的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5.5.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总指挥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5.5.3 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地防指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部署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头到各联系县(市、区)检查指导防台风工作。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实施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情况特别严重时,由市防指总指挥报请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依法宣布全市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防台期。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非常紧急措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所分配的抗台抢险任务。

(2)台风监测。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滚动开展预报作业,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市防指中心。

(4)部门联动。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台风抢险工作,并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沿江沿海所有船舶在港避风,人员全部撤离上岸。支腿平台不能及时撤离时,确保所有人员撤离上岸。

(5)综合保障。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石油、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强制措施。除民生保障类(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等)、生活服务类(提供生活必需用品的商超等)行业外,全市其他所有行业实施“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取消各类聚集性活动。

(7)交通管制。根据台风登陆时间、行经路径等实际情况,公安、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台风影响区域交通管制,坚决防范车辆、人员复返。

(8)巡堤查险。属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及乡镇组织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险工险段、病险涵闸落实专人防守。

(9)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滚动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台动态信息。

(10)应急处置。全市各级专业抢险力量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当灾害持续发展,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11)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或网络平台,滚动播报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动态。加强防台风舆情管控,正面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市通管办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加频加密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

(12)社会动员。各级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台抢险和救灾工作。

5.6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5.6.1 市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变更后,相关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应同步进行调整。

5.6.2 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市防指视情结束防台风应急响应:

(1)省防指结束涉及我市范围内的防台风应急响应;

(2)气象部门解除台风预警信号;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解除风暴潮警报;

(4)台风逐渐偏离我市,对我市影响基本结束。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及时做好灾情统计等后续工作。

5.7 信息报告与发布

5.7.1 信息报告

(1)风情、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台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县级防办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市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会同相关县级防办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规定报告省防指和市政府。接到特别重大险情、灾情报告,应立即报告,并及时续报,直至险情处置完毕。

5.7.2 信息发布

(1)风情、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及防御台风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水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风情、雨情,由气象局审核发布;水情、工情及防御台风动态等信息,由市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灾情,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南通军分区审核发布;重大险情、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市政府统一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台风动态由各县(市、区)防指审核和发布。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1.1 专家队伍

市县两级防指及其主要成员单位应根据台风灾害特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组建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1.2 抢险救援队伍

市县两级防指成立组织指挥、技术支撑、专业抢险、物资装备保障、社会动员等5支应急抢险力量,配备抢险救援装备。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组建本系统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重点乡镇(街道)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抢险队伍。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视情组建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村(社区、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各类抢险队伍在岗待命,确保发生险情时可第一时间投入抢险。

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2 物资储备与调用保障

防台风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水利、应急、发改、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储备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完善物资储备、调拨和调运体系。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电力、海事等各相关行业单位应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各类防台物资及设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

各级防指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企业)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物资保障合作协议,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做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为防台风灾害做好准备。

堤防险工患段、病险涵闸等薄弱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抢险方案,现场前置准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设备,为应急抢险提供保障。

市级防台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市本级防台抢险需要,重点支持遭受严重灾害地区抢险的应急需要。需要调用市级物资时,由相关地区或单位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储备单位下达调度指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市级防台物资。

6.3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保障防御台风期间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做好台风造成的大面积停电应急抢险和调度保障。

6.4 通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防台风期间通信保障工作。一旦通讯中断,通信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修复工作,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现场指挥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指挥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通信设备(如卫星电话),避免因灾区通信设施受损严重而导致信息中断。

6.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各类交通工具通行管理,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优先保障防台抢险人员、物资运输。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防台风期间通航水域的通航安全。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台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6.8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防台风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台风防御、抢险救援、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应急支出,以及巡查监测、演练、专家支持等管理支出。各级用于防台抢险的支出,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为南通市防台风灾害的市级专项预案,各县(市、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要编制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

7.2 预案审批与修订

(1)本预案由市防办牵头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县级防指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备案。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防台风职责,细化完善部门(单位)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3 预案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南通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防台风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防台风工作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按照指令组织调运。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台风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台风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督促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落实防台风措施;督促做好学校及培训机构停课、学生转移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指导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灾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安全;组织对防御台风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防御台风无线电专用频率、台站造成的有害干扰行为;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企业落实好防御台风有关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台风指挥、抢险救援、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打击阻挠防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和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属地民政福利机构做好防台风工作,按职责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及时开展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按规定保障防台风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防台风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防台风期间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台风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市管房屋建筑工地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作业;负责市管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雨水管道等附属设施的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供排水企业做好市政设施的巡查、防护和抢修工作;指导全市危房安全管理和应急排险工作,协助属地政府(管委会)做好危房住户的撤离疏散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防台风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市区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固或拆除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道路交通运输、内河水上、交通在建工程等领域防御台风工作;负责发布内河通航水域航行通(警)告,督促指导内河水域船舶安全避风;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人员转移安置等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负责应急排涝期间船舶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应急排涝期间内河通航水域遇险船舶搜寻救助。

市水利局(市防办):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全市防御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台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水情、工情信息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负责水利专业抢险队伍建设和市级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负责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抢修;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船进港和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风;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和统计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防台风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负责全市商贸领域防御台风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组团出行(出游)、重大文化娱乐活动和A级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适时督促关闭A级旅游景区;指导景区管理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及游客疏散等工作;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台风信息播报和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做好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组织协调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市级救灾物资与补助经费的动员决策。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防台风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防台风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定期或不定期与市防指组织开展视频会议联调,按照应急联动技术保障方案,指导各相关部门视频会议等应急指挥系统正常运行。

市气象局:负责台风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实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通分局:负责水情预测预报,实时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自然资源部南通海洋中心:负责风暴潮、海浪预测预报,实时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单位保障全市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指指令,协调电信运营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应急响应等防台风信息。

武警南通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防台风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属地党委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属地党委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南通海事局:负责发布长江南通段和沿海海域的航行安全信息;负责督促指导沿海商船撤离避风;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遇险船舶搜寻救助。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打击破坏长江南通段水域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长江南通段水域的人员撤离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及时派遣红十字救护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南通供电公司:负责防台风期间电力保障;及时抢修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

中石化南通石油分公司:负责防台风期间成品油的储备和调运。

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兴东国际机场的防台风工作;协调航空公司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航班信息服务,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抚和秩序维护工作。

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防台风工作,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

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地铁在建工地、地铁运营线路的防台风工作。

通政办函〔2024〕4号.pdf

解读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40a06553-b3f8-488a-8e6e-634ea55c91c7.html

图解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71d15dd9-e489-4c74-aeee-ac31a1c07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