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04-24 15:16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0年4月23日,南通市水利局印发《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通水政〔2020〕1号,简称《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政府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2013年,国家、省、市统一部署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发布、统一制定、统一编号),2018年和2019年,国家、省、市又相继出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等制度范本,对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利局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南通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9〕96号)、《江苏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苏水政〔2016〕16号)等有关规定,旨在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统一规范的制定、审查、管理程序;二是在制度设计上,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准许上会的程序要求,将各个程序规范固定化、规范化;三是提供充分的决策基础,通过对上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的提交规定,为领导决策提供充分的参考依据。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进行了规定,共22条内容。

关于适用范围,文件指出了四类不属于《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调整、奖惩决定;请示、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方案;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公文。

文件明确,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核、登记、编号、印制、公布等工作;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等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解释、评估、修改和清理等具体工作。

文件强调,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及解决的主要问题,征求局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辖县(市)区水利(务)部门以及有关专家意见,充分开展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拟出初稿;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

三、文件施行日期说明

《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局以往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文链接:http://slj.nantong.gov.cn/ntslj/bmwj/content/2226f7eb-3a89-412a-8cc5-27cd2df34d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