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0-00460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水利局 文号: 通水政〔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4-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2020-00460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水利局
文号: 通水政〔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4-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04-23 14: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11次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水利局

2020年4月23日



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有效规范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和《南通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市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水利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包括市水利局单独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水利局作为主办机关与市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水利局转发、实施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下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

(二)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调整、奖惩决定;

(三)请示、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对有特定含义或者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实体内容、程序规定和施行日期等。

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代替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的,应当对需要废止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细化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主,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核、登记、编号、印制、公布等工作;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等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解释、评估、修改和清理等具体工作。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及解决的主要问题,征求局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辖县(市)区水利(务)部门以及有关专家意见,充分开展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拟出初稿。

第八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复杂专业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 起草机构听取多方意见后,修改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在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起草依据对照表、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交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

前款所称的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文件起草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意见、听证笔录、公众意见、调研报告和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说明材料等。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超越权限,是否与上级政策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

(二)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四)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局政策法规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咨询机构和有关专家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补充报送材料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提交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政策法规处可将其退回起草机构,或者要求起草机构补充材料,或作出修改完善、暂缓制定、不予发布的审查意见:

(一)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不具有制定权限的;

(三)主要内容不合法的;

(四)主要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五)主要制度和措施不合理、不可行或者与其他制度不协调的;

(六)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修改意见,或者有关机关、局内部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理由充分,起草机构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第十三条 对重大或情况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可以邀请局政策法规处提前参与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起草机构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一步完善后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机构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审议前,局办公室对起草机构是否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是否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等进行前置审核。

局党组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机构就起草情况作说明,局政策法规处就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情况作说明。

第十五条 局党组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起草机构应当会同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修改。修改完毕,由起草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核稿,局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会签后,报请局长签发。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应当送其他部门会签。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通水规”文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重大且紧急的防洪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等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布,公布方式和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日内,起草机构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执法主体、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情况、局党组会议审议情况等内容)一式三份、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制定依据一式三份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本报送局政策法规处。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确保工作有据可查。

第十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司法部门备案,并负责协调解决备案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起草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对执行机关或行政相对人反映问题较多、对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每两年清理一次,或根据上级机关、有关部门部署组织清理,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起草机构具体负责。

起草机构应当根据清理计划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清理结果应当经局党组会议审核同意后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时,起草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局以往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链接: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aad3fe92-ed41-45cd-96b5-09c7f95551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