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推进地下水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探索以取水权设定担保等方式为地下水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提供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