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通政发〔2020〕12号),结合我市地下水管理实际情况,对《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的修订颁布,将具体指导我市地下水管理工作,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提升地下水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本次修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治水思路具体表现。
二是《办法》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分别于2016年7月2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11月23日进行了修订,原《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的上位法相关内容不一致,需进行调整。
三是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级机关机构职能及行政区划有较大的调整,原《办法》相应条款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四是近年来省水利厅出台了有关地下水管理的新规定,原《办法》管理要求与我市地下水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出入,需要调整。
二、修订过程
市水利局高度重视《办法》修订工作,研究修订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开展资料收集、座谈讨论、实地调研,形成《办法》修订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2020年11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部门反馈意见4条,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经对反馈意见逐条反复研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对接后,采纳1条、未予采纳3条。2021年3月,市水利局落实市领导的指示,会同市住建局、发改委、司法局、生态环境局、自规局等部门联合召开“南通地区地下水地源热泵可行性适应性咨询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和部门对南通市地下水地源热泵技术利用的意见,并对《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关补充。司法局请法律专家对文稿进行了法律审查,最终形成了《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修订内容
重点围绕4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根据上位法进行了修改。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取消了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资质要求,将取水单位提交年度取水情况的时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对《办法》部分表述进行了规范。
(二)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及职能的变化,对地下水管理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能进行了调整。原属市区范围内管理的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均转变为自主管理,因此取消了“南通市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地下水的日常管理工作”表述;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属于省级部门职能,因此删除了原《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同时,《办法》中有关部门的称谓均按机构改革后的规范名称进行了修改。
(三)根据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进行了修改。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三条红线”提出的总量控制红线,增加了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关于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20〕83号),增加了水资源税的表述;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试行)>的通知》(苏水资〔2015〕17号),删除了原《办法》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相关条款。
(四)根据地下水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了修改。优化了地下水开采区分类,删除了“可开采区”的描述;优化了推进改水的企业类型,删除“退城进郊”的描述;按照《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细化了地源热泵系统的定义,对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进行了相关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nantong.gov.cn/ntsrmzf/2021ndwq/content/e6ec8154-f387-40b4-99cd-6866c7ddf7a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