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12-29 16: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市筑牢防洪安全屏障,加强水资源保护,优化水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相继修正,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管理需要,我市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新内容新亮点:

一是完善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健全部门规划会商制度

结合水利工程管理覆盖范围更广、涉及部门更多的实际,修改后的《条例》在第三条增加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的内容,在第四条增加了“海洋发展部门”,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防止权责交叉或真空。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也增加了“海洋发展部门”,规定其“编制规划涉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全市海洋发展总体规划与水利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是调整了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完善相关禁止条款

修改后的《条例》在第八条统一了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规定“焦港、如海运河、九圩港、通吕运河、通启运河、如泰运河、栟茶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新江海河、北凌河、遥望港等十二条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河口线向外两侧各八米至十米的区域。其他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河口线向外两侧各六米至八米的区域。”在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中分别增加“掩盖”界桩和标识牌的禁止性行为及其罚则,筑牢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看得清、守得牢”的法治屏障。

三是增加了智慧水利建设要求,明确农田水利刚性约束

修改后的《条例》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进智慧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从而进一步推动智慧水利体系构建,提升水情测报和精准调度能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具备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基本功能。

修改后的《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水利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有序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调整,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地落实,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原文https://rd.nantong.gov.cn/ntrd/jyjdhsyyj/content/c347d189-a46b-445c-90e8-d8ab14800b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