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5-07-24 09:16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各级水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号)、《南通市政务公开公示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是指市水利局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市 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五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或者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对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公共行政管理事项,除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免予公开的情况外,都应当予以公开。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市水利局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一)市水利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由市水利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际公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政策;

      (三)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全市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六)由市水利局负责实施的规划;

      (七)市水利局制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

      (八)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九)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救济途径;

      (十)市水利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政府部门及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水利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市水利局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局机关内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市水利局收到申请公开信息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提供信息(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相关信息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相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市水利局掌握的信息、或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目录》所列事项的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经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未列入《目录》,根据需要须主动公开的事项,经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水利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市水利局公报、公告;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触摸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市水利局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七条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市水利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驻局监察室负责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驻局监察室、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