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替代水源、公共供水管网、海绵城市建设,优化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