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根据地下水取水工程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动态更新,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并将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