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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征集时间:

    2019年10月16日 - 2019年10月31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水利局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我市将《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我局对《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394042402@qq.com。

2、通信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图书馆大楼市水利局,邮编:22601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


附件:《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水利局

2019年10月16日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本着贯彻“节水优先”的治水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江、河、库、塘以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水、用水过程中水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南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县(市、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崇川、港闸及各开发区负责涉水事务管理的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节水管理工作。

各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社区节水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通州区)两级政府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加强节水宣传和教育,并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县(市、通州区)两级政府安排节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严于省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水资源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对达到一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用水计划管理。

计划用水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城市供水资源与社会用水需求状况,定期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在当年的十一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近三年实际用水量、单位产品水耗,生产、经营、服务总量及下年度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总量,在次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并下达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调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

(一)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未按照测试结果进行整改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表及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三)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

(四)产品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行业平均水平;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六)废水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年中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需要增加当年度用水计划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二)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并验收合格;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

(二)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完善用水台帐,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和水平衡测试;

(四)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定期考核;

(五)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超计划用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用水量。对超出用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超计划用水户,对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加收费用:

(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

(三)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

(四)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

市区内取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用水户,超出部分按规定对公共供水的基本水价进行累进加价。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根据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水评估;经审查所列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节约用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约用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约用水的相关内容。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用水户应根据核定的用水计划配备相应规格和精度的计量设施,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证计量准确。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用水系统,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为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雨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提高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雨水、再生水、海水利用设施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雨水、再生水利用设施。

规划用地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的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雨水利用、节水措施等要求。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的节约用水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重点用水户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增加本条为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立用水审计制度。市、县(市、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计划用水单位定期进行用水审计。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用水效率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将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对外供应;确需他人转供的,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办理转供手续,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并接受转供单位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工业用水应当循环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利用地下水制冷(热)系统应当优先利用劣质水,并安装回注设施,循环使用;空调冷却水、设备冷却水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已建住宅原安装使用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序列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逐步更换。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引导政策,推进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

第二十七条  经营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的用水户,应当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  洗车业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实行重复用水、循环利用,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有条件的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  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劣质水或者经处理达到使用标准的再生水,减少使用自来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新建公共建筑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

绿地、树木、花卉灌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单位、城镇转供水单位、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检漏,确保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接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报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推广。

鼓励、扶持建设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发展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新技术,合理确定灌溉水价,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种植养殖技术和尾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当水资源紧缺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和报告制度,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个抄表周期结束后的五日内,向同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配合做好有关用水数据的资源共享。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档案和台账,并在每月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的用水报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用水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时间待定)

征求稿说明

一、修订背景 本次《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主要鉴于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此次修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治水方针具体表现。 二是2016年5月1日《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正式施行,原《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的上位法相关内容不一致。 三是原《办法》实施以来,我市行政区划和市级机构都经过了较大调整,原《办法》中关于各县(市)区和职能部门的节约用水职责界定与实际已不相符。 四是国家、省、市出台了许多新的关于节约用水的制度、规定,原《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操作存在一定出入,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整。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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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饮料瓶装满自来水,每个抽水马桶水箱里放一个。 八哥 2019-10-30 16: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