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3-20 16:24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取水量、水位、水质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预防、治理或者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