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2-27 11:40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施工监管,指导建立施工档案资料。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