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4-24 14:00 累计次数: 字体:[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