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5-2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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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采砂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其中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