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12-26 15:34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定期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采取管控措施,阻止污染扩散,并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