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6-26 17:40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与本地区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编制工业、农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