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局2025年“以案释法”案例(一)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6-18 14: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合肥XX市政有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排涝设施行政执法案

一、基本案情

行政相对人:合肥市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市政公司),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为XXX,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

经查明,2020年汛期,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因突发强降雨而内涝成灾,造成很大影响。当地政府责成XX市政公司采取必要应急措施解决内涝问题,避免再次受淹。同年7月,XX市政公司在委托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完成长丰县汲水桥应急排涝工程专项设计之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0年7月19日擅自在滁河干渠汲水桥段左岸堤防上修建临时排涝泵站一座,在堤防背水坡坡脚处集水井内安装4台潜水泵(型号WQ755-10-37),出水管沿着背水坡自下而上敷设,翻过堤顶把水排向滁河干渠,管口直径800mm,背水坡上设置一处配电柜,将涝水直接抽排至滁河干渠。

二、处理结果

合肥市水务局接群众举报后,经调查了解,认为XX市政公司擅自修建排涝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水法律法规规定,构成水事违法行为。向XX市政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行为:2020年12月9日,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2020年12月14日,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2021年1月8日,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2021年3月2日将该违章建筑予以公告;2021年3月24日,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因即将进入汛期,替代排涝工程正在加紧施工,为安全度汛,应XX市政公司申请,合肥市水务局于2021年3月24日与XX市政公司签订执行协议,约定9月底前拆除;2021年9月24日XX市政公司将该应急排涝设施拆除。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违法主体如何确定、违法建设拆与不拆两个方面。

1、违法主体认定问题:本案涉及长丰县人民政府、双墩镇人民政府、长丰县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和XX公司。虽然是长丰县人民政府指派XX市政公司负责解决内涝问题,该应急排涝工程从设计到施工由XX市政公司负责,违法行为主体应认定为XX市政公司。

2、违法建设是否拆除问题:该应急排涝工程未批先建,如果补办手续可以保留。但滁河干渠是合肥城市供水通道,无法保证排到滁河干渠的只有雨水,对城市饮用水质势必产生负面影响,应不予补办,进行拆除。考虑到该期间处于汛期,不适宜立即拆除,将拆除工作进行合理延期,更加符合公共利益。

(二)法律适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XX市政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建临时排涝泵站属于水事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合肥市境内,属于合肥市水务局管辖范围,行政主体正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滁河干渠是合肥城市供水通道,无法保证排水质量,不予补办手续。同时该期间处于汛期,不适宜立即拆除,将拆除工作进行合理延期,减小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合肥市水务局于2021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合肥市水务局于2021年3月2日在违章建筑处予以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鉴于XX市政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催告书内容和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上述规定,2021年3月24日,合肥市水务局向XX市政公司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考虑即将进入汛期,替代排涝工程正在加紧施工,为安全度汛,应XX市政公司申请,合肥市水务局于2021年3月24日与XX市政公司签订执行协议。2021年9月24日XX市政公司将应急排涝设施自行拆除。

(三)示范点

1、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地方政府为行使职能,承建该民生工程的公司未遵守水法律法规,导致产生水事违法行为。民生工程的实施不是一路绿灯、不受任何限制,政府部门应当带头尊法守法,敦促相关方严格履行履行法定程序。

2、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本案对违章建筑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执行有力,体现了水行政执法的力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照顾到当地政府的关切和担忧,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对拆除工作合理延期,助其安全度汛,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最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