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4月21日南通市水利局通水规计〔2020〕9号文发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 2023年5月29日废止)
崇川区住建局、港闸区农水局、开发区住建局、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河道建设管理中心,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南通市市本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水利局
2020年4月21日
南通市市本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与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必须通过招标取得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等机构,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等从业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项目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及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向水利项目管理部门及区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如实填报《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监理单位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和《施工单位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3)。中标单位应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施工单位总分包情况报告表》(见附表4)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确认。
(三)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约的市场主体,应采取警告、责令整改直至结束合同等处理措施,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对项目参建单位日常履约考核制度,根据《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每季度应当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在下季度开始后第一个月10日前将履约评价结果报送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及区级水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级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及区级水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受理备案时应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季度履约评价结果进行核查,并在当月20日前将核查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勘察、设计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1. 施工相关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重点检查:
(1)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设计驻工地代表是否与《设计单位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监理单位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3)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设计单位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4)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经水利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2.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发包和分包情况。重点检查: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分包是否符合《建筑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工程发包、分包的规定和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工程项目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单位总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履行总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载明的大型机械设备,如有变化,其理由是否充分。
(四)填报《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6)。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督促中标单位进行整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1. 现场项目设计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 项目设计驻地人员、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3. 投标文件没有载明分包而分包的,或分包内容与投标载明的分包内容不一致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4. 项目经理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项目任务的;
5.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的。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稽查等活动。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开展水利工程参建单位信用管理,根据《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每季度组织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考核评定或复核。
第八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招标文件拟定的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1. 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 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求撤换的;
5. 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 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 死亡。
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更换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及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表5),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更换后的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拟定的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将依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理:
1.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2. 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3.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4. 勘察设计单位转让设计业务的(联合设计须在投标时载明联合设计内容,以及相关联合设计的责任、设计负责人等);
5. 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负责人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与中标文件规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6. 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7.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相互串通,签证确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8.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三)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设计驻地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将依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理:
1. 施工现场管理或现场监理不到位的;
2. 在非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的;
3 .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签证确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4. 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5.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市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末将标后检查表及信用考核初步核查结果汇总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将定期开展督查和抽查活动,按季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水利工程标后参建单位信用考核结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2. 监理单位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3. 施工单位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4. 施工单位总分包情况报告表
5.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
6.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南通市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