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7月2日南通市水利局通水规建〔2018〕31号文发布 自2018年7月2日起施行 2024年8月1日失效)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区农工(水)局、崇川区住建局、通州湾示范区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利优质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省水利厅要求,我局制定了《南通市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通市水利局
2018年6月30日
南通市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做好省水利优质工程的推选工作,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苏水规〔20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水利优质工程(以下简称优质工程)是指建设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先进、施工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工程效益显著的工程。
第三条 优质工程由南通市水利局组织评定,每年评定一次,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规划建设处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类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优质工程一般由建设单位或主要施工单位负责牵头申报。申报单位一般以一个完整初步设计工程进行申报,大型水利工程也可以以其中的单项工程进行申报。
第五条 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水利局厅申报;县市区负责管理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水利局推荐。
第六条 申报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量(合同价,下同)在80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工程,或15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有特色、有创新的中型工程可适当放宽,其中建筑物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万元左右,河道、堤防工程建安工程量1000万元左右。
(二)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优良。
(三)工程投入使用满一年,且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
(一)工程设计有明显质量缺陷的,或者工程效益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三)在建设管理、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
第八条 申报优质工程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通市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另附电子文档)。
(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三)反映工程建设各时期的图片(含电子版)和影像资料(10分钟左右)。
第九条 优质工程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运行管理、工程效益等六个方面的特点特色,以及创新创优工作措施和成果。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南通市水利优质工程评价要点》(附件2)。
第十条 市水利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价,通过现场评价的项目必须得到专家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对通过现场评价的项目组织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综合评价的项目必须得到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评定委员会由参加现场评价的专家组成员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其中现场评价专家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对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确认为优质工程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报送省水利厅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当在通过市水利局评定的优质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同时作为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定的优质工程参建单位可对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五条 通过评定的优质工程,发现并查实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现场评价专家组和评定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 1.南通市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
2.南通市水利优质工程评选要点
南通市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