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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年7月2日南通市水利局通水规建〔2018〕30号文发布 自2018年7月2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区农工(水)局、崇川区住建局、通州湾示范区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根据《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水利局

2018年6月30日


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所管理的水利建设工程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

第六条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水利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责任主体应当书面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赋予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应当履行的职责。建设单位如需设置法定代表人以外的项目负责人,也应在开工前书面明确。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免除责任主体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重新明确。

第十条 水利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以下简称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项目名称、责任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各责任主体较多时,标牌上可载明部分主要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永久性标牌宜选用不易锈蚀的金属或坚固耐久的石材。标牌应安装在显著位置,安装应牢固可靠、美观,不破坏工程结构,不易受损、受污,字体应清晰可辨。

河道、堤防等线型工程,可按照施工标段设置标牌,并载明各标段起止桩号。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复原。

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期间,质量责任主体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永久性标牌应尽量载明所有质量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质量举报方式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职务职称,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变更情况等;

(二)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任职的相关文件或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检查质量责任公示牌、永久性标牌设置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等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也应依法追究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南通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