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7月2日南通市水利局通水规建〔2018〕32号文发布 自2018年7月2日起施行 2024年8月1日失效)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区农工(水)局、崇川区住建局、通州湾示范区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根据省水利厅要求,我局制定了《南通市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通市水利局
2018年6月30日
南通市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做好“省水利厅文明工地”的推选工作,根据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苏水规[201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明工地是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第四条 文明工地建设目标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升参建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参建人员职业素养与技能,营造以人为本,内外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五条 市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水利局规划建设处负责。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分为平时检查和集中评价两个阶段,按照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评定。集中评价根据工程进度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到两次。
第六条 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文明工地建设标准进行现场管理。
第七条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拟按照文明工地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在开工后30日内向市水利局报名备案(报名备案表详见附件1)。
市水利局在收到报名备案资料后,对符合第十条(一)规定的予以备案,并通知申报单位按本办法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申报表详见附件2)。
第八条 文明工地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申报。
文明工地一般以一个工程项目的一个施工标为申报对象。
第九条 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水利局申报;县市区负责管理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水利局推荐。
第十条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程规模:施工合同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或15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在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特色、有创新、效果好的中型水利工程可适当放宽,其中建筑物工程施工合同价在500万元左右;河道、堤防工程施工合同价在1000万元左右。
(二)申报时间:开展文明工地建设活动3个月以上。
(三)工程进度:完成工程量应当达到合同工程量的40%以上。
本条(一)中的工程规模,省水利厅可以根据年度水利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在年度通知中明确。
第十一条 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按照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施工、施工现场环境等五个类别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文明工地的评价实行百分制。平时检查占赋分总值的30%;集中评价占赋分总值的70%(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最终评定得分为两者之和。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定的文明工地,其评定得分应当达到85分以上,且五个类别评定得分不低于该类别分值的80%。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工地:
(一)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四)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的。
(七)参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集中评价时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通市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申报表》;
(二)总结材料(5000字左右),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施工、施工现场环境等;
(三)备查资料和影像资料(10分钟左右),与文明工地建设管理有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对通过评定的文明工地进行公示,对确认为文明工地的,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省水利厅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在通过市水利局评定的文明工地项目中择优推荐,并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水利部优质工程奖,同时作为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获得文明工地的项目参建单位可对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八条 已通过市水利局评定的文明工地项目,发现并查实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市水利局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南通市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报名备案表
2.南通市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申报表
3.南通市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考核赋分表
南通市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