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用途管制、优水优用。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取用地下水,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变更取水用途和取水地点等。确需变更取水用途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优于地下水质量III类标准的地下水,应当优先用于生活饮用以及制药、食品、酿酒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确需利用水质优于III类的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说明地表水、自来水或者其他水源无法替代的理由,并附具相关行业规范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