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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八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11-21 字体:[ ]

《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