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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9-30 字体:[ ]

《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