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常见问题解答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4-03 字体:[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