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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4-30 字体:[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的,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后,应当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