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