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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3-20 字体:[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取水量、水位、水质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预防、治理或者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