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综合考虑地下水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等因素,明确地下水可更新区域和层位,确定管控措施,并根据动态监测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地下水开发利用布局。
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等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