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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九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6-12 字体:[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等内容。调查评价成果作为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工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