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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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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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