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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4-10 字体:[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