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下水监测,及时采集、储存、传输、处理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监测数字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