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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8-27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