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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12-12 字体:[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