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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10-10 字体:[ ]

《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