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字体:[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