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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7-31 字体:[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和地下水保护利用等规划,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取水许可。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征求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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