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7-10 字体:[ 大 中 小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
动用地下水储备,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并按照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用水目的、扩大供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