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1-01423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水利局 | 文号: | 通河长办〔2020〕6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1-01423 |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水利局 | ||||
文号: | 通河长办〔2020〕6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2019年度,我市印发《南通市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集镇区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为重点,全面启动农村黑臭河道治理,并列入河长制三项重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全市共下达年度治理任务1725条,实际完成1769条,部分集镇区的黑臭河、农村的粪污河得到有效治理,切实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得到了沿河百姓的积极拥护。各地各部门各级河长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作为深化落实河长制的有力抓手,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镇村生活污水处理、畜禽粪污治理、厕所革命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积极探索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有效办法和治理路径,实现了我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良好开局。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扩大整治范围、提升整治成效,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全面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河道的治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治理进度,力争到2020年底,基本消除集镇区(含撤并前老镇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农村集中居住区(含沿河集中居住区)的黑臭水体,到2021年底,全面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农村水环境显著提升,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识别
按照排全排细排实的要求,全面组织对农村黑臭水体进行排查并建立名录清单。
(一)排查: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元,以河长特别是镇村两级河长为主体,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对辖区内的河道及村庄河塘全面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异味的即可初步判定为农村黑臭水体,由各行政村(居委会)负责将黑臭水体名录汇总报镇级河长办(3月底之前完成)。
(二)复查:镇级河长办组织镇村河长对各村(居)上报的黑臭水体进行复查,查明黑臭水体的河道名称、具体位置、长度、面积、导致黑臭的成因,填写镇级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清单并在镇级水系图上标出,清单经镇级河长办主任审核、镇级总河长签字确认后上报各县(市)区河长办。对暂未列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村庄河塘类等没有河道名称的黑臭水体,注明所在村组及附近农户或明显参照物(4月10日之前完成)。
(三)核查:县(市)区级河长办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照各镇上报的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清单,随机抽样进行核查,对集镇区、示范村、集中居住区的黑臭水体进行重点核查。建立黑臭水体县级清单名录,形成黑臭水体排查工作报告报市河长办(4月20日之前完成)。
(四)市级抽查:市河长办组织各县(市)区河长办及市级有关部门分组对重点乡镇进行抽查。在此基础上,对各地上报的黑臭水体清单进行分析梳理汇总,形成分年度治理任务清单(4月底前完成)。
对于在复查、核查、抽查过程中发现排查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应排未排超过10%)的,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重新组织排查。对于少数不能通过感官直接判定为黑臭水体的,可采样对透明度、溶解氧、氨氮三项指标进行化验来进行判别。五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黑臭河道(水体)纳入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治理范围。
二、分类推进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
农村黑臭河道及水体与河道总数比,虽然数量较少、长度较短、面积较小,但对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按照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要求,作为切实改善沿河百姓人居环境、解决广大百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列入民生实事加大力度加快进度进行治理。其治理应当在查明黑臭成因的基础上,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畅流活水、长效管护”的治理思路综合整治。
(一)查明成因:造成农村河道或村庄河塘黑臭的成因复杂:有畜禽粪污、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大量直排或雨污混排引起的,有河道淤积阻塞水体长期不流动造成的,也有因垃圾陈积、秸秆入河、水草泛滥产生的。在排查阶段要全面仔细查明成因,对工业废水、沿河生活污水直排、雨污混排的,不仅要全面排查排口数量,还要溯源排查其源头、排放周期及排放量,为后续的治理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分类治理:针对造成河道或水体黑臭的不同成因,分类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对于沿河畜禽养殖粪污直排入河造成黑臭的,在坚决取缔关闭养殖场的基础上,对受其影响较大的重点河段(河塘)组织清淤疏浚,彻底清除沉积粪渣及污泥;对河道淤积阻塞水体长期不流动造成的死水潭、臭水沟,在对垃圾、秸秆、水草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拆除坝头坝埂,实施清淤疏浚,全面畅流活水;对工业企业废水直排入河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在先期执法处罚的前提下,督促其截污纳管或自行处理达标排放,对于无法处理或达标无望的,纳入散乱污企业限期关停;对于因生活污水大量直排导致黑臭的,对户数及常驻人口较多、排放量较大的集中居住小区或沿河居住区的生活污水,由住建部门牵头,督促各区镇通过规划建设小型村庄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收集处理,对户数较少的集中居住小区或沿河非密集居住的,试点推广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生态化治理设施,对集镇区附近的集中居住区的生活污水优先纳入乡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集镇区(含撤并前老镇区)的黑臭河道沿河店铺密布,人员密集,引起黑臭的成因复杂,入河污染种类多、持续排放量大、浓度高,治理难度大。各地要在对镇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十个必接”管网配套的基础上,拆除河道两岸的违章建设,敷设污水收集管网,对沿河店铺、居民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对雨污合流的市政管网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要加强对沿河小餐饮、洗车、沐浴、美容美发、洗涤、小旅馆等“六小行业”水污染整治,在全面排查登记的基础上,督促其建设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各类污水经预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各地和县镇河长要将黑臭河道(水体)疏浚整治优先纳入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清除其内源污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资源化规范处置,对于工业污染排放产生的受污染底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三)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力争到2020年底,基本消除集镇区(含撤并前老镇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农村集中居住区(含沿河集中居住区)的黑臭水体;到2021年底,全面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四)长效管护:加强对治理后的河道及水体的长效管护,制作农村黑臭河道水体长效管护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及管护保洁人员,落实管护经费,实行常态长效管护保洁。结合河道疏浚,实施岸坡整治,拆违补绿、见缝插绿、退耕还绿,恢复河道的自然生态,固土护坡,涵养水源。在河岸带种植滨水、沉水、浮水、挺水等水生植物,有效吸附水体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对所有入河排口进行标识管理,在取缔各类污水直排口的基础上,对保留的雨水排口、少数达标排放的污水排口逐一设置标识牌并加强动态监管。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以及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口按照“立牌子、开口子、竖杆子”的规范管理要求,实现对其尾水废水排放的自主申报和在线监测,督促其稳定达标排放。
三、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村(居)是治理的实施主体,各镇总河长、河长是黑臭水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第一责任人要将农村黑臭水体作为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将黑臭水体名录及治理的目标、方案、措施、完成时限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栏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地河长办、攻坚办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月检查、季督查、年度考核,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市河长办及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工作督查与督办等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各地治理工作动态,对行动迟缓、整治不力的县(市)区及所属镇(街道、园区)进行通报或曝光,对漏查、漏报、隐瞒不报、整治不力的镇村两级河长给予约谈问责。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的,纳入污染防治攻坚平台和河长制重点事项进行交办督办。
按照部、省文件要求,在五县(市)及通州区选择一个县(市)区作为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县。请各地按照生态环境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南》《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补充完善原有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于4月10日前完成并上报。以县为单位迅速组织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在4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经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后向省、部择优报送。
南通市河长制办公室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水利局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6日
解读链接: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04bd88d4-b415-4b16-a193-a08cb51550f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