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2-00455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函〔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2022-00455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函〔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11 13: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4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的《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县(市、区)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2.4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3 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预报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Ⅰ级应急响应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电力保障

5.3 通讯保障

5.4 交通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物资保障

5.7 卫生保障

5.8 生活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宣传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6.3 补偿要求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培训

7.3 演练

7.4 总结评估

7.5 奖惩

7.6 预案管理

8 附件

附件1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保证防御台风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全面提升我市台风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防台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结合,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市防御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南通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市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及成员单位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市防办主任。

市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南通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通分局、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武警南通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销合作总社、南通海事局、南通供电公司、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南通石油分公司、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机构职责

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御台风工作,制定防御台风的政策、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及时部署落实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密切关注全市防御台风动态,下达应急抢险指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市防办职责

市防办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市防御台风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

2.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指设立办公室、综合组、工作指导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宣传报道组、安全警戒组、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督查组等10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后,市有关部门到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中心联合值守,集中办公。

2.3 县(市、区)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防御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同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办公室。

各地要对应上级组织指挥体系和预案框架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根据辖区内洪涝台风灾害特点,合理确定响应启动条件,落实责任和措施,重点明确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环节,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超强台风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流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4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御台风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防御台风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针对当地特点,把洪涝台风防御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在基层无盲区。严格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的通知》(苏应急〔2020〕15号)提出的“八有”目标要求,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方案预案,可采用图表等简易明了的形式,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尤其是针对群众转移避险明晰责任、明确转移对象、转移时机、转移路线、避险安置地点、转移人员管理等。压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3 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

3.1 预防

3.1.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台风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各类工程及基础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防台风期间安全措施。

(3)预案准备。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要及时修订本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本行业领域防御台风专项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4)物资准备。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转移安置准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做好船只回港避风和水上作业人员、危险地区人员、观光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段所在人员的转移避险工作。

3.1.2 防御台风检查巡查

(1)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组织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提前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部位的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①水利部门负责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检查巡查,监督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屋顶太阳能、空调外挂、窗台摆放物等设施的巡查工作。

③市政和园林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树木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店招标牌、霓虹灯等户外设施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⑤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养殖、捕捞作业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⑦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⑧海事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长江、沿海船舶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⑨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备设施、电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协助有关重点用户做好防御台风用电安全检查巡查,加强对用户用电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⑩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3.2 监测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的过程,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实时路径、强度、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市水利局负责江河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

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3.3 预警

3.3.1 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3.2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预警信息。

水利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水情、水工程安全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风暴潮、近岸海域海浪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城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布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渡口、码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向旅游企业、景区及游客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海事部门负责向管辖范围内的沿江沿海在港、航行及作业船舶发布预警信息。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办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4.1.2 在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原则上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1.3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按照本级预案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市防指的工作部署,全力组织开展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按要求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1.4 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4)省级针对我市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4.2.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4.2.3 响应行动

(1)市防办主任主持会议,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海事等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部署工作。

(2)市防办主任坐镇指挥。

(3)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4)市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组织协调本市防台风工作。

(5)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态,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每日16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6)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7)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4)省级针对我市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4.3.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4.3.3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议,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海事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部署工作。

(2)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明确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现场办公,协助指挥调度,做好相关数据统计相关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态,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每日8时、16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4)市防指做好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6)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4)省级针对我市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4.4.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4.4.3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全市防台风工作。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2)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安排部署防台风工作。

(3)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台风防御工作的通知,必要时,召开防御台风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市防指部署要求,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每日8时、12时、16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市防指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气象、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中心。

(6)市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或专家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

(7)相关地区和市相关部门要果断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沿海、沿江以及内河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作业人员以及危房内的居民全部撤离。

(8)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9)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做好人员待命准备,视情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0)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4)省级针对我市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4.5.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4.5.3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议,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安排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进驻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中心。

(3)市委、市政府领导到各联系县(市、区)检查指导防台风工作。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台风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市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专家技术组、督查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台风工作。

(6)相关地区和市相关部门要果断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

(7)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8)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台风工作提供全力保障。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9)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提醒市民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10)根据汛情、灾情、险情发展,报经市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11)当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6.1 信息发布

防御台风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告、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台风防灾抗灾救灾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市防指审核和发布。

4.6.2 新闻报道

发生台风灾害时,新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各地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市防指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做好有重大影响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或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4.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7.1 根据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的变化,应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4.7.2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市防办会商研判,报市防指领导同意后,结束防台风应急响应:

(1)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台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3)市气象台正式解除台风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解除近海海域海浪、风暴潮预警。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应急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5.2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做好调度工作,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以及城市供水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对输电故障及时进行维修;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防台风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5.3 通讯保障

各通讯运营企业应优先为防台风指挥调度做好通讯保障。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群众安全转移、抢险救灾物资所需交通工具的紧急调配,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物资运输;负责河道行洪时的通航安全。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6 物资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及市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台风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通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海事等各相关行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

5.7 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5.8 生活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避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场所。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负责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转移指令解除前,防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9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下达防御台风抢险救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应急物资调拨方案,做好抗灾救灾财物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5.10 宣传保障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与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1.1 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救灾救助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程序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社会捐助,募集救灾款物并有序发放。

市财政局落实救灾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生产自救,对因台风灾害绝收的农户指导适时改种,加强在田作物管理指导,落实增产增收措施,指导灾后防疫工作,指导受灾渔民和畜禽养殖户恢复生产。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到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市教育局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复课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6.1.2 灾情核查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6.1.3 灾后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尽快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遭到毁坏的通信、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针对当年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补偿要求

台风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和合同约定实施理赔。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结合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抢险演练。

7.4 总结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办公室应针对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5 奖惩

对防台风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防台风抗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风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风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6 预案管理

7.6.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办牵头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备案。市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报市防办备案。

各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1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 南通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台风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防台风宣传工作导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台风的新闻报道工作。

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水毁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承担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按照指令组织调运。

4.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台风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台风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督促各地各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落实防台风措施;督促做好学校及培训机构停课、学生转移等工作。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负责调查核实统计工业企业的灾情;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6.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台风指挥、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畅通快捷;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和安置。

7.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民政福利机构做好防台风工作,按职责组织受灾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8. 市财政局:按规定保障防台风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防台风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防治因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10.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因台风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提供工作;组织环境应急监测。

1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开展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作业;指导全市危房安全管理和应急排险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居住在危险房屋的群众的撤离疏散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防台风工作。

12. 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市管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雨水管道等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应急抢修工作,负责市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指导城市(乡镇)排水防涝;做好供水、供气、路灯、行道树等市政园林公用设施的防护、巡查和抢修工作。

13.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区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整改拆除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14.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路、水运设施及在建交通工程防台风工作;负责发布内河通航水域航行通(警)告,督促指导内河水域船舶安全避风;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人员转移安置等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负责全市应急排涝期间船舶安全监管。

15.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办的日常工作;开展水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预报预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防汛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市级防汛物资储备调运,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提出防汛抢险经费安排计划。

16.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船回港和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风;做好农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做好农业灾害情况统计、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17. 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台风防御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

18.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组团出行出游、重大文化娱乐活动和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御及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保障游客安全;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防台风工作宣传。

19.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20.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台风防御期间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调度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提出防御台风抢险救援和救灾补助经费安排计划,指导开展台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21.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防台风工作。

22.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和预测台风动向,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实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23.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通分局:负责提供水情、雨情等水文信息和预测预报。

24. 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风暴潮、海浪的预测预报工作,实时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25. 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单位保障全市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指指令,发布公益性预警、响应信息。

26. 武警南通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7.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28. 市供销合作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防御台风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29. 南通海事局:负责发布长江南通段和沿海海域的航行安全信息;负责督促指导沿海商船撤离避风;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遇险船舶搜寻救助。

30. 南通供电公司:保障防台风、排涝用电;及时修复受破坏的供电设施。

31. 中石化南通石油分公司:负责防御台风期间成品油货源的组织、储备、调运和供应。

32. 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兴东国际机场范围内的防台风工作;协调航空公司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航班信息服务,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抚和秩序维护工作。

33. 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各业务板块的防台风工作,确保作业施工人员和设备安全。

34. 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地铁在建工地、地铁运营线路的防台风工作。

附件2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牵头,市防办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应急指挥期间的全面指挥协调工作。

综合组:市防办牵头,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南通海事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做好台风、地质灾害、风暴潮等预测预报预警,做好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资料整理和数据、灾情核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负责纵向、横向和市防指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工作指导组:市防办牵头,根据应急响应的等级和工作需要,市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赴各地指导防台风工作,组成单位具体由市防指相关文件明确。

主要工作职责:赴各地指导防台风工作,重点指导各地船只回港避风、重点人员转移、抢险队伍和救援物资准备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反馈。

抢险救援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和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消防救援支队,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南通海事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紧急下拨救灾经费;承担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消防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转移安置组:市防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通海事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指导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财物,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接受并安排捐赠、援助事宜;组织督导南通沿海海域渔业捕捞、养殖、施工作业等船只回港避风和水上作业人员、危险地区人员、外来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段所在人员的转移避险工作。其中,人员转移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属地政府负责。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防台风抢险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及台风预警、安全提示等信息发布工作。

安全警戒组: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市防指或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专家技术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类别由相关成员单位及科研设计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为防台风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后勤保障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南通供电公司、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负责防台风抢险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做好重要部门(单位)的电力、通信、交通保障。

督查组:市防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视情请市纪检监察机构参加。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防台风工作的督查检查,适时发布督查情况通报,对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视情作出相应责任追究。

解读链接: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5f8512f0-0756-4121-9a52-6eb49816026b.html

通政办函〔202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