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0-0093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水利局 文号: 通砂管联席办〔2020〕9号
成文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全市长江水域禁止采砂五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2020-0093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水利局
文号: 通砂管联席办〔2020〕9号
成文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全市长江水域禁止采砂五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长江水域禁止采砂五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07-15 16: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的通告要求及全市长江水域禁止采砂联席会议精神,推动我市禁止采砂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夯实生态基础,前段时间编制了《全市长江水域禁止采砂五项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下发。


南通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高位推进制度

第一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各级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第三条 各地要将河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河长挂帅、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管的采砂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要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沿江各地要推进禁止采砂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采砂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组织架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或总召集人,要落实会议召开、情况报告、联系协调、联合巡查执法等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要覆盖相关职能部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

市级相关部门要健全领导机制。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统筹推进禁止采砂各项工作。

第五条 建立禁止采砂责任体系。

各地要根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禁止采砂责任体系,要责任明确边界清晰,要在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三级责任体系的基础上,将相关部门责任纳入三级责任体系,完善禁止采砂三级责任人名单。

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责任清单,将任务落实到相应的处室(单位),把责任分解到人到岗。

第六条 完善禁止采砂工作方案。各地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细化禁止采砂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有详细的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工作举措和时间节点,将禁止采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干出实效。

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举措。

第七条 积极组织巡查。各地河长、政府行政责任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禁止采砂巡查,在巡查中发现问题、交办问题、整改问题。要督促各成员单位加大巡查力度,丰富巡查方式,创新巡查方法,要发挥科技手段在巡查中的作用,追求工作实效。

第八条 加强研判会商。各地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上级关于禁止采砂各项工作要求,会商解决成员单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研判采砂面临的新形势,分析采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方式。

第九条 完善考核体系。各地要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检查考核,要表扬一批禁止采砂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禁止采砂监管职责,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履地政府、监管部门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禁止采砂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的通告》、《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要求,切实做好长江南通段水域禁止采砂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禁止采砂巡查制度。

第二条 开展禁止采砂巡查

沿江各地要建立河道采砂管理日常巡查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巡查方案或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对河道采砂实行常态化巡查监管。

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责开展常态化巡查。

第三条 巡查内容

1、有无非法采砂行为;

2、江面、港汊、通江河道有无采砂船不在指定停泊点停靠;

3、过驳区、码头有无为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运砂船只提供过驳、装卸作业;

4、运输船只装载的砂石有无合法来源证明;

5、船舶修造企业有无提供三无采砂船、隐形采砂船的修造、改装服务;

6、工程性采砂(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以及通江口门、码头、锚地等疏浚)手续是否完备;

7、检查沿岸设立的砂场是否符合水域岸线管理规划、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砂场设置与审批地点是否一致等。

第四条 巡查方式。采取水上巡查和陆地巡查相结合方式,积极探索由人防巡查向技防巡查转变,鼓励采用沿线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技术。

第五条 巡查频次

日常巡查频次。各地对所辖江段水域每天至少巡查1次,每月至少开展1次夜间水上巡查和1次白天水上巡查。

重要时段巡查频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全国两会期间、汛期、敏感时段加大巡查频次。

第六条 巡查重点。加大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巡查力度,加大过驳区、锚地、港汊、通江河道等重要区域巡查力度。

第七条 加强工程性采砂监管。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现场监管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水行政执法部门或水政执法人员,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获得许可的采砂船舶一律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工程性采砂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管和交接班制度,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段、敏感江段要实行领导带班。现场监管人员要认真填写《工程性采砂现场监管日志》,单位负责同志次日审核签字。

第八条 加强船舶集中停靠点巡查。对船舶集中停靠点巡查每天不少于1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集中停靠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入集中停靠点的采砂船舶加装卫星定位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集中停靠点船舶实行24小时管控。

第九条 问题处置。对巡查发现非法采砂(含手续不全的工程性采砂)、采砂船不按指定停泊点停靠、运砂船无砂石来源非法证明、正在建造或改装采砂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条 巡查人员要做好日常巡查记录,对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发现问题、处理措施等作出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河道禁止采砂巡查制度实施时间从2020年8月1日开始执行。


登船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的通告》、《长江委办公室关于启用长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通知》,针对采砂船隐形化特征,提高采砂船发现能力,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登船检查制度

第二条 检查内容。检查运砂船所运砂石有无合法来源证明,检查指定停泊点外有无采砂船停靠,检查江面有无“三无”采砂船存在,检查船舶修造企业有无提供三无采砂船、隐形采砂船的修造、改装服务,检查有无非法采砂行为。

第三条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检查既要覆盖辖区江面水域,又要突出重点水域和重点区域。加大对通江河道、港汊、锚地、过驳区、船闸和沿江船舶修造企业检查力度。

1、沿江各地要对辖区江面、通江河道、港汊、锚地、船闸和沿江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全覆盖式检查。

2、市级相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责开展针对性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管理,对船舶修造企业在建产品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不提供三无采砂船、隐形采砂船的修造、改装服务。

交通、海事、长航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规范过驳区管理,严禁过驳区为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船舶提供过驳作业行为。

交通部门要督促港口企业规范作业经营行为,要求港口企业禁止为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船舶提供装卸作业;加强进出内河港口河船舶的管理,组织执法人员对通过船闸运砂船检查,检查砂石有无合法来源。

公安、水利、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域江面尤其是锚地、过驳区、港汊进行拉网式全面登船检查,检查江面是否有采砂船,运砂船所运砂石有无合法来源证明。

第四条 检查方式及检查频次

集中开展登船检查。市采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2个月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南通海事局和沿江各地开展一次集中登船检查,检查时间为2天。

自行开展登船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南通海事局和沿江各地结合日常巡查,积极开展登船检查,做到艇巡必登船。

联合开展登船检查。在“两岸四地”联合清江行动中,同时开展登船检查,形成登船检查合力,让采砂船无处遁形。

第五条 登船检查要求。登船检查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所检查船只信息(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船只类型、船只作业内容、船舶所在的区域,保存检查的影像资料,形成登船检查档案。

第六条 问题处置。对登船检查中发现非法采砂、采砂船不按指定停泊点停靠、运砂船无砂石来源非法证明、正在建造或是改装采砂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七条 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要将登船检查基本情况(登船检查时间、出动艇次人次、登船检查艘数)、登船检查发现问题情况(采砂行为、采砂船未按指定停泊点停靠、运砂船所运砂石无合法来源证明)以及发现问题处置情况,于当月底报送市采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登船检查制度实施时间从2020年8月1日开始执行。


联动执法协作制度

第一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联动执法协作制度。

第二条 加强县际联动。毗邻县(市)区之间要形成协作联动机制,完善合作联动制度,搭建联动执法巡查平台,建立边界水事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开展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加大交界水域非法采砂打击力度。

第三条 县际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查、联合执法。

第四条 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公安局(公安分局)、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长航公安(分支机构)、海事局(分支机构)等要加强部门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增强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合力。

第五条 部门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查、联合执法。

第六条 联动执法协作制度实施时间从2020年8月1日开始执行。


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信息高效高质量沟通,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送。

第二条 信息报送内容要求。信息报送内容要全面,包含(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1、组织领导情况。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情况、领导巡江情况等;围绕禁止采砂工作制定的制度、方案、措施等。

2、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日常巡查、县际联动、部门联动、登船检查、专项行动等工作开展情况、非法采砂和扫黑除恶宣传情况。

3、工作亮点。在工作中采取的好的做法、措施、亮点等。

4、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第三条 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1、报送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信息,要有时间、参加的单位和会议主要内容。

2、报送领导巡江信息,要有巡查江段或是水域、参加的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交办的问题等。

3、报送制定的制度、方案、措施信息,要列出主要内容。

4、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信息,要对日常巡查、县际联动、部门联动、登船检查、专项行动分开列出,要包含出动艇次、人次、车次等,要注明重点水域、交界水域、锚地、港汊、通江河道巡查次数。

5、报送工作亮点信息,要写清工作亮点、创新点和取得的成效。

6、报送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信息,要写清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明确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四条 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各成员单位要于当月25日前完成信息报送,如遇周末或是节假日,时间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

第五条 信息报送实施时间从2020年8月1日开始执行。


解读链接: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0b55389f-b63b-4266-b8a7-c76fd514a9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