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1-01537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规〔202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1-01537 |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规〔202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水文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及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水文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 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双重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文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文机构是市水文机构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水文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水文机构每年编制水文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水文工作为水资源保护节约、水生态修复和防汛抗旱服务所需的必要资金。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市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站网建设应当列入市、县(市、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程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第六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七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市水文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水文监测项目。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第八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沿江沿海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机制,加快水文自动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完善监测手段,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雨情、旱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
各级水文机构为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水文测站的水文资料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包括水资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资源数量评价、水资源质量评价、水资源利用现状及其影响评价、水资源综合评价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水文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长制、生态河湖建设、幸福河湖打造提供技术支撑。
(二)开展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编制饮用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饮用水安全,或者可能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
(三)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动态监测,定期编制水功能区监测简报;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开展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监测工作,收集、分析监测资料,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数据支撑。
(五)开展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定期提供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成果。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并对水土流失的变化趋势及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情报预报、洪水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文机构,依照职权适时发布。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数据共享;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实行有偿服务。
水文监测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专用道路、水文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市级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因水毁、雷击、滑坡、风暴潮、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在市级水文测站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
各级水文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所管辖的水文测站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保护范围标志。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测验河段:省管以上河道的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道的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0米。
(二)测验设施:水文缆道操作室、水文缆道的支架(柱)及锚碇、水文自动测流平台、水位自记台、水文遥测系统仪器室、水文通信设施等周边以外20米。
(三)水文观测场:水文观测场地周边以外10米;观测场周边10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2倍。
第十八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设置坝埂、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
(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船闸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予以放行,并按照规定免收过路、过桥、过闸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6a69ddb9-fb66-4318-8565-e5a20c45c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