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3-06 17:21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5年3月5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主要鉴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省人大常委会修正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修订的《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通政规〔202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需根据上位法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二是《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标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DB32/T 4402-2022)明确了大中型涵闸管理范围,我市城市河道及沿河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有必要进行更新。三是原《办法》以列举式表述大型水工建筑物、中型涵闸、小型涵闸、内河涵闸、泵站等管理范围,无法适应闸站增减、更名等情况,须进行调整。四是南通市部分机构进行改革,原《办法》中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分需要调整。

二、《办法》修订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江苏省地方标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DB32/T 4402-2022)等。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及职能的变化,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办法》中有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能均按机构改革后的规范名称和职能进行了修订。因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执法权上收归市,删除了区政府(管委会)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内容。

(二)明确市管河道名录及调整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办法》明确了市管河道名录,名录外的其余城市河道均为区管河道。改变原来的列举式表述方式,删除具体的涵闸名称,以大型涵闸、中型涵闸、小型涵闸、抽水站作为主要分类标准,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DB32/T 4402-2022),明确其具体管理范围及划定要求。

(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实践需要完善相关表述。增加《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为主要依据,增加全面实行河长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内容,将“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订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删除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等内容。

原文https://www.nantong.gov.cn//ntsrmzf/yxxin/content/8283195b-626f-4dbc-8ae5-a7725a0234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