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3-29 10:57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河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先后就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等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确立起国家“江河战略”,为加强河湖保护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制定和出台《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是南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央和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推进河湖安全保护是南通高水平实施区域治水、高质量建设现代水网的重要支撑。市水利局、公安局等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部门保持常态化协商沟通,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共同保护河湖空间完整、水域生态完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发生“沧桑巨变”。但河湖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护河湖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制定和出台《实施意见》有利于推动南通河湖治理保护向纵深发展。

《实施意见》是在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些年在妨碍河道行洪安全、非法侵占水域岸线、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工程、非法采砂等涉及河湖安全的难点堵点,以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突出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强调在严格履行本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深化协作,力求形成部门协作、区域协同、流域统筹的河湖安全保护新格局。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充分认识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河湖安全重点领域保护协作;深化河湖安全保护协作机制运用;实化河湖安全保护协作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水利、公安部门在河湖安全保护中的职责定位。水利部门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及时移送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涉水刑事案件,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水治安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水利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等行为。各地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的涉水行政或刑事案件中,深入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发现公职人员包庇纵容以及充当“保护伞”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意见》提出六个需要强化协作的重点领域。一是强化防洪除涝安全保障;二是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护;三是强化长江及内河禁止采砂管理;四是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五是强化重点工程安全保卫;六是强化水行政执法安全保障。

《实施意见》提出深化四项工作机制。即深化联席会议机制运用。深化执法衔接机制运用。深化边界水域安全保护协作机制运用。深化水域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运用。

《实施意见》指出要实化四项保障措施。一是实化组织协调。二是实化要素保障。三是实化培训交流。四是实化宣传引导。

原文链接:http://slj.nantong.gov.cn/ntslj/bmwj/content/995598c7-85da-4467-b438-00a004e82d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