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5-07-24 09:16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促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本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重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是否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南通市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已经全面公开并及时进行更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及时进行公开;网上咨询服务、网上审批、网上办事运行情况;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或办事大厅建设情况,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是否通过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或窗口直接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是否明显加强;服务经济建设是否取得明显成效等。

  (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与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健全,执行到位;监督保障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制度完备,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良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制度比较健全,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绩,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基本程序: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政府公开考核小组。

  (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市局党组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部门、单位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部门、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报告要在接到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南通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