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等法定情形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对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关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增加取用地下水总量,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许可水量或者用水指标应当通过核减其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或者水权交易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