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实施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