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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4年05月06日 - 2024年05月12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水利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力有效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诚恳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2日

联系电话:0513-59002512;邮箱:ntslyxc@163.com

附件:《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升我市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南通产生较大以上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水、雨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水工程出险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指导,坚持防汛抗旱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5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预警响应、指挥部署、应急处置、转移避险,实行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本级防汛抗旱工作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的通知》(苏应急〔2020〕15号)提出的“八有”目标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镇村的属地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针对当地特点,把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在基层无盲区。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市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及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应急工作组、防汛抗旱督导组,并配备水旱灾害防御专家。

2.1.1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和制度,及时部署落实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导、指挥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等工作。

2.1.2市防指领导同志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防指领导负责分管领域、条线防汛抗旱工作。

1.总指挥,由市长任总指挥。

主持市防指全面工作。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批准发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2.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利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

常务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工作。

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

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工作。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重点负责指挥调度水利、农业农村等分管领域和条线的防汛抗旱工作。

3.副总指挥,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联系海事的副市长、南通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

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调度住建、城管、交通等分管领域和条线的防汛抗旱工作。

联系海事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调度联系领域和条线的防汛抗旱工作。

南通军分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民兵抢险突击队伍,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南通海事局局长任指挥。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市长)工作。协助负责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工作。协助负责各自领域和条线的防汛抗旱工作。

协助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可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受常务副总指挥委托负责指挥调度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

市水利局局长:主持市防办工作。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受常务副总指挥委托负责指挥调度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险情处置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城市排水防涝、房屋建筑工地防汛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和设施农业防汛抗旱等工作。

南通海事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长江南通段和南通沿海辖区内船舶安全避风、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市防指统一指挥,及时高效执行各项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市防指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本系统汛前检查及防汛抗旱督查等工作。

南通军分区:开展防汛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等,掌握险工险段情况;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并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重要物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水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立项;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按照指令组织调运。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督促各地各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落实防汛抗旱措施;督促做好学校及培训机构停课、学生转移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指导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畅通快捷;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民政福利机构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按职责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及时开展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按规定保障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防汛抗旱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汛期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口、国省考等重点断面水质预警监测,查处趁汛期偷排偷放超标废水等违法行为;指导因水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防汛抗旱工作,重点突出深基坑防排水措施、起重机械防风措施、脚手架支撑体系、临时设施加固措施、施工用电管控、施工防雷击措施等方面,加强风险辨识、措施核查和隐患排查;督促指导轨道集团做好防汛工作,防止发生严重淹没、倒灌、倒塌等情况;指导全市危房、农房安全管理和应急排险工作,协助属地政府(管委会)做好危房住户的撤离疏散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指导市区城市排水(雨水)防涝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编制市区排水防涝等应急预案;负责市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做好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的清淤疏通和排涝泵站等设施的维修保养,落实雨水口防倒灌等应急措施;推进隧道、易积易涝点、工程项目、公园设施等隐患排查整治;重点监测隧道、下穿道路、地下通道等易淹易涝点的积水情况,及时发布积水信息;负责组织应急力量,指导供水企业做好市政设施的巡查、防护和抢修工作,负责指导绿化倒伏、道路积水点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市区开展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固或拆除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港口、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安;负责做好在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发布公路、内河(航道)、港口等的洪旱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安全出行,督促指导内河水域船舶和港口企业做好安全避风;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人员转移安置等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排涝期间船舶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应急排涝期间内河通航水域遇险船舶搜寻救助;督促城市公众交通运营企业做好监测预警,提高关键部位水情监测和预警能力,完善极端天气等灾害情况下的停运机制和标准。

市水利局(市防办):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调度水利工程抗旱排涝,加强滚动会商,为市防指决策提供支撑;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管理;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遭受旱涝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做好农业灾情情况及人员转移情况等信息统计、灾后防疫和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组织监督渔船进港和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险;负责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在河道水域违法设置捕捞养殖设施的行为;配合做好农业救灾资金下达和协调灾后复产物资等的供需调度等。

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防汛救灾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组团出行(出游)、重大文化娱乐活动和A级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视情对沿江沿海影响较大的景区(景点)、内河水上和高空等游览项目、文旅场所室外项目、室外文旅活动及公共文化场馆等实施临时关停措施;指导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防御及游客疏散等工作;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宣传。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组织协调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市级救灾物资与补助经费的动用决策。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组织人防工程防汛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定期或不定期与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组织开展视频会议联调,按照应急联动技术保障方案,负责指导视频会议等应急指挥系统正常运行。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通分局:负责水情预测预报,实时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自然资源部南通海洋中心:做好风暴潮、海浪的预测预报工作,实时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单位保障全市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指指令,协调电信运营单位向公众发布公益性预警及应急响应短信。

武警南通支队: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属地党委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积极配合属地党委政府开展运水送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

南通海事局:负责发布长江南通段和沿海海域的航行安全信息;负责督促指导沿海商船撤离避风;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遇险船舶搜寻救助。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打击破坏长江南通段水域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长江南通段水域的人员撤离工作。

南通供电公司:保障防汛、排涝及抗旱用电;及时修复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

中石化南通石油分公司: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成品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兴东国际机场范围内的防汛工作;协调航空公司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航班信息服务,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抚和秩序维护工作。

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

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地铁在建工地、地铁营运的防汛抗旱工作。

2.2应急工作组职责

启动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专家技术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交通通信组、医疗救治组、秩序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灾情评估组等10个工作组,服从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统一调度,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防总、省防指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协调、督办核查等工作。

监测预警组:由市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南通水文分局等组成。负责气象、水文、风暴潮、地质、水质的监测预报,视情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专家技术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组成。根据抢险需要,组织海上抢险救援、水利工程抢险、房屋建筑工地、地质灾害、环境污染、道路交通等相关行业专家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持。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市供销合作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海上抢险救援、工程抢险、受灾群众救援,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等。

转移安置组:由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海事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受灾人员家属抚慰,组织调拨救灾款物。

交通通信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做好防汛抗旱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协调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医疗队伍、物资,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援救治、卫生防疫和安置人员、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等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加强避险自救等公益宣传。

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灾情和灾害损失统计、核查与评估。

在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可根据灾情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增减工作组,调整工作组组成和职责,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2.3防汛抗旱督导组职责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下派督导组,由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1名处室负责人及市水利局1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指工作部署,进一步压实压紧基层责任,督促检查属地政府(管委会)防汛抗旱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反馈。列席当地防汛抗旱应急会商部署会,指导抢险救灾等。

2.4专家库

市县两级防指及其主要成员单位应根据水旱灾害特点,以水利专家为主,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组建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监测预报、预防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气象、水文、海洋、地质、水质、积淹水及墒情的监测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

3.2预防

3.2.1会商研判部署

市防办收到预报消息后,及时组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住建、海事等相关部门会商,分析研判水旱灾害风险,提前研究防御对策,发出工作提示单。

3.2.2落实防汛抗旱责任

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各级责任人应及时上岗到位,提前部署落实责任条线和领域的防御措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3.2.3风险核查管控

各地、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抢抓汛情旱情还未来临前的窗口期,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加强风险辨识和措施核查,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风险有效管控。

(1)水利工程

水利部门负责督促各地、各相关管理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巡检维护,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对可能出险的江海堤防、里下河圩堤、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必要时前置抢险物资和设备。根据会商研判结果,采取预排预降等措施,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抗旱排涝。

(2)在建工程

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导流方案、应急预案和度汛措施;对非涉水工程,住建部门重点做好深基坑防排水措施、起重机械防风措施、脚手架支撑体系、临时设施加固措施、施工用电管控、施工防雷击措施等。

(3)市政管网

住建部门负责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的清淤疏通,确保雨水管网与外部河道的畅通。落实“三前置”要求,将应急人员、应急设备和物资前置到易积水路段、轨交站点周边、下穿隧道等重点部位。

(4)行洪河道

水利部门要牵头各板块,全面加强行洪河道的巡查管理,在主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施工围堰、坝头坝埂等阻水障碍的清理整治,确保河道水系贯通,保障行洪排涝能力。

(5)农业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落实水旱灾害防御措施,重点核查农田排水是否畅通,及时排除堵点。

(6)地下空间

住建、交通、商务、国动办、轨交、电力等部门及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的防汛准备;交通、住建、电力、轨道集团等部门加强

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地铁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运行监测,做好预防应对。

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本行业风险核查管控。

3.2.4人员转移安置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提前负责统计辖区内水上作业人员、危险地区人员、外来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段等需转移人员的数量,制定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责任人、转移方式、转移路线、转移安置点位置及转移人员生活保障等。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3.2.5抢险救援准备

市县两级防指要重新核实组织指挥、技术支撑、专业抢险、物资装备保障、社会动员等5支应急抢险力量的人员及装备,集结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农业农村、海事、工信、交通、住建、城管、水利、电力等有关成员单位要定期核实行业内专家队伍、抢险救援队伍及装备,结合行业实际抢险需要,明确人员和专业分组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3.4预警

3.4.1预警类别与等级

根据南通市水旱灾害致灾成因,将预警主要分为洪水预警、暴雨预警、干旱预警。依据各类水旱灾害事件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各类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洪水预警

洪水预警等级按照《南通市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当天生港潮位或内河主要站点水位达到或预报将达到预警等级阈值时,水利部门应综合研判,确定洪水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暴雨预警

暴雨预警等级按照《江苏省暴雨预警信号标准》执行,当预报降雨量将达到预警等级阈值时,气象部门应综合研判,确定暴雨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干旱预警

干旱预警等级按照《南通市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当天生港潮位或内河主要站点水位达到或预报将达到预警等级阈值时,水利部门应综合研判,确定干旱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4.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级别、影响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内容。

3.4.3预警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渠道应具有多元化和针对性。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固定电话语音报警、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信号弹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通告,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可能受威胁的每一个片区、每一名群众。必要时,预警信息应通过12379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发布,实现行政区域范围内全覆盖。

3.4.4临灾预警“叫应”机制

预警叫应具体实施以县级为主体组织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县(市、区)叫应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叫应到村(社区),村(社区)叫应到网格员,网格员叫应到户、到人。气象、水利部门发布预警时,同级防指应及时提醒预警信号覆盖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社区)防汛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到岗就位、及时回应、采取措施,确保预警叫应到位,通知到村、到户、到人。

3.4.5预警联动共享机制

建立预警联动共享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拟发布预警前,应提前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便于做好会商、部署等防范应对准备;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部门要滚动监测预报预警,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时共享,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将相关信息通报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督促落实预警措施。

3.4.6预警响应衔接机制

建立预警响应衔接机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和水利部门发布的水情预警挂钩,将其作为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之一。

4应急响应及行动

4.1总体要求

4.1.1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办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指,并通过主流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可视情越级启动。

4.1.2在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防指原则上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1.3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2防汛应急响应

4.2.1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2.1.1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市防指指挥(协助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或市水利局局长)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应急、水文等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全市或局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洪水蓝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4)省级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市)。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1.2防汛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市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市防办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防指参加,分析汛情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程度,作出工作部署。市防指或市防办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通知。

(2)汛情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变化,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市

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水文局等主要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4)部门联动。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会议部署要求,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门防汛预案组织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

(5)巡堤查险。属地水利部门及其乡镇(街道)组织人员每天巡堤查险1次。

(6)应急处置。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7)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1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相关表格,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汛动态信息。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汛情变化及防御动态,宣传防灾避险常识等。

4.2.2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2.2.1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市长)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水文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水情黄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省级启动防汛Ⅲ级响应(涉及我市)。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2防汛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参加,全面部署全市防汛工作。必要时,市防指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重点部署相关领域、行业防汛工作。市防指派出督导组,指导防汛工作。

(2)汛情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变化,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频次。

(3)值班值守。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指挥坐镇指挥。市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水文局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中心,进行联合值守、现场办公,协助指挥调度。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议要求,组织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

(5)巡堤查险。属地水利部门及其乡镇(街道)组织人员每天巡堤查险2次,险工险段、病险涵闸落实专人防守。

(6)应急处置。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封堵病险涵闸,视情及时加高加固薄弱堤段。

(7)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2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相关表格,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汛动态信息。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汛情变化及防御动态,宣传防灾避险常识等。

(9)力量前置。薄弱堤段(含穿堤建筑物)视情前置块石、沙袋、木材、机械等防汛物资,备好抢险土源;城市易积水区域现场前置排涝机泵。

(10)交通管制。根据洪水发展和道路积水情况,公安部门牵头视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设置警戒线、警戒牌,禁止车辆、人员通行。

4.2.3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2.3.1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水文、海事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水情橙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涵闸出现垮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省级启动防汛Ⅱ级响应(涉及我市)。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3.1防汛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主要负责人参加,对防汛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发生险情、灾情后,事发地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实施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2)汛情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变化,滚动开展预报作业,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各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坐镇或一线指挥防汛工作。市防办加强24小时防汛值班力量,

10个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到市防办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变化。

(4)部门联动。市防指根据灾情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成立应急工作组,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所在应急工作组的工作要求,组织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

(5)巡堤查险。属地水利部门及其乡镇(街道)组织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等薄弱部位落实专人防守。

(6)应急处置。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及时加高加固薄弱堤段、病险工程,迎风浪口必要时抢做防浪设施。出现险情、灾情时,市防指成员单位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等队伍做好人员待命准备,视情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7)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3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相关表格,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汛动态信息。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汛情动态,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引导群众科学避险。

(9)力量前置。薄弱堤段(含穿堤建筑物)视情前置块石、沙袋、木材、机械等防汛物资,备好抢险土源;长江、归江河道易坍岸段块石装船定点前置,抢险机械、船只等现场待命;抢险队伍驻堤防守,一遇险情全力抢险;城市易积水区域现场前置排涝机泵。

(10)强制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视情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及其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1)交通管制。根据洪水发展和道路积水情况,公安部门牵头视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引导车辆、人员向安全路段通行。

(12)重点防护。当洪水位上涨可能危及重点保护对象、生命线工程,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落实重点保护对象、生命线工程防洪保安措施,确保城乡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3)转移避险。按照转移避险方案,视情及时组织长江洲滩、堤防险工患段等危险区域和淹没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属地政府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

4.2.4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2.4.1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总指挥(市长)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水文、海事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水情红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江海洲堤防发生决口征兆前,大中型闸站出现垮塌,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省级启动防汛Ⅰ级响应(涉及我市)。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4.1防汛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主要负责人参加,部署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头到各联系县(市、区)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后,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实施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情况特别严重时,由市防指总指挥报请市委主要负责人同意依法宣布全市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非常紧急措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所分配的防汛抢险任务。

(2)汛情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变化,滚动开展预报作业,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市防指中心。市防办加强24小时防汛值班力量,10个应急工作组全体成员到市防办集中办公、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变化。

(4)部门联动。

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工作,并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5)巡堤查险。属地水利部门及其乡镇(街道)组织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等薄弱部位落实专人防守。加强、加密群众和专业防汛队伍日巡夜查力量,尽全力严密布防。

(6)应急处置。进一步打坝堵死病险建筑物,加高加固险工患段。当长江、归江河道重点岸段发生坍塌或出现堤防决口时,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应急抢险,尽一切力量救援受困人员,并视情突击加筑二道防线,确保沿线企业和堤防安全,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城乡出现严重内涝积水时,探索打通道路积水直接入河通道,减少积水时长。全市各级专业抢险力量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当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7)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滚动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相关表格,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汛动态信息。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滚动播报汛情动态,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市通管办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加频加密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召开抗洪抢险救灾新闻发布会,发布汛情公告,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洪抢险救灾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9)力量前置。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就近备足备齐,各级抢险队伍、抢险机械等全部一线待命,一遇险情立即全力抢险。

(10)综合保障。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1)强制措施。除民生保障类(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等)、生活服务类(提供生活必需用品的商超等)行业外,全市其他所有行业实施“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取消各类聚集性活动。

(12)交通管制。公安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强洪涝影响区域交通管制,视情扩大管制区间,坚决防范车辆、人员复返。

(13)重点防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全力保障重点保护对象、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减小洪涝灾害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14)转移避险。按照转移避险方案,受影响地区乡镇(街道)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原则组织人员转移避险,人员和重要设施设备全部撤离至安全地带,属地政府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

(15)社会动员。

各级人民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

(16)超标洪水防御。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在落实防汛Ⅰ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严格限制农业区排水,或者临时开挖沟道向地面较低的生态区、农业区分蓄涝水,优先保障城市重点防护对象和生命线工程运行安全;进一步组织应急队伍力量上堤日巡夜查和抢险救灾,加高加固险工患段,应急物资就近备足备齐,涵闸(洞)无法承受高水位压力时立即封堵,尽最大可能保证堤防及建筑物安全。

各级洪水退水时,应继续做好巡堤查险、物资前置、险情处置等工作。

4.3抗旱应急响应

4.3.1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3.1.1抗旱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市防指指挥(协助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或市水利局局长)组织水利、农业农村、交通、应急、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全市或局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蓝色预警。

(2)省级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市)。

(3)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1.2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作出工作部署,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市防指或市防办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通知。

(2)旱情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加强水情、旱情、墒情监测和预报工作,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送一次监测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议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抗旱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工程调度。沿江泵站全力提水,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

(6)用水管理。加强受影响地区用水管理,严格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避免水源浪费。

(7)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1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相关表格,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抗旱动态信息。

(8)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短信等媒介,通报旱灾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开展农业灌溉技术指导,加强抗旱节水宣传,推广抗旱先进经验。

4.3.2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3.2.1抗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市长)组织水利、农业农村、交通、应急、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黄色预警。

(2)省级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市)。

(3)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2抗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召开会议动员部署,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重点部署相关领域、行业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督导组,指导抗旱工作。

(2)旱情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门加强水情、旱情、墒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及时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送一次监测信息,视情加密报送频次。

(3)值班值守。市防办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市气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水文局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中心,进行联合值守、现场办公,协助指挥调度。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议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抗旱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工程调度。调度所有抗旱水利工程,全力引水、蓄水、保水;根据应急抗旱补水方案,启动实施抗旱补水调度措施。

(6)用水管理。按照管理权限优化分配用水计划,进一步加强受影响地区用水管理,合理高效利用有限水源。

(7)挖掘水源。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疏浚河塘、突击凿井、架机翻水等措施,必要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本地抗旱水源。

(8)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2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相关表格,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抗旱动态信息。

(9)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短信等媒介,通报旱灾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开展农业灌溉技术指导,加强抗旱节水宣传,推广抗旱先进经验。

4.3.3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3.3.1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组织水利、农业农村、交通、应急、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橙色预警。

(2)省级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市)。

(3)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3.2抗旱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发出紧急抗旱工作通知,全面安排抗灾减灾工作。发生险情、灾情后,事发地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限制非必要用水,优先保证城乡生活饮水安全和重点行业用水。市防指派出督导组,指导抗旱工作。

(2)旱情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进一步加强水情、旱情、墒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分析研判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滚动开展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办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10个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到市防办联合值守。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门抗旱预案,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积极筹集、安排抗旱资金,组织抗旱物资器材,保证抗旱电力供应,确保受旱地区饮水安全。

(5)工程调度。继续全力实施抗旱补水调度措施,并调度各级抗旱设施协助基层抗旱补水。

(6)用水管理。根据权限下达应急供水调度计划,严肃受影响地区用水管理,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减少工农业生产用水,必要时通报约谈超计划用水地区。

(7)挖掘水源。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应急开源、疏浚河塘、突击凿井、架机翻水、购置抗旱设备等措施,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本地抗旱水源。

(8)补救措施。对于受旱严重的农田,及时采取补种、改种等措施,尽力减少灾害损失。

(9)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3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相关表格,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抗旱动态信息。

(10)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旱情动态,包括预警信息、自救措施、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大力弘扬在抗旱救灾工作中所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动员灾区全体干群积极投入到当地抗旱工作中。

4.3.4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3.4.1抗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总指挥(市长)组织水利、农业农村、交通、应急、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红色预警。

(2)省级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市)。

(3)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4.2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头到各联系县(市、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督导组,驻地督导抗旱工作。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抗旱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所分配的抗旱救灾任务。

(2)旱情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门滚动监测水情、旱情、墒情,分析旱情、灾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市防指中心。市防办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10个应急工作组全体成员到市防办集中办公、联合值守。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门抗旱预案,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及时掌握了解城乡人畜饮水困难情况,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5)工程调度。全力调度水利工程、架设临时机泵,保障河网水位;研究实施抗长旱补水调度措施、配套工程措施。

(6)用水管理。严格控制工农业生产用水,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全力保障城乡生活用水需要。

(7)挖掘水源。地方政府进一步采取应急开源、疏浚河塘、突击凿井、增购抗旱设备等措施,全力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本地抗旱水源。

(8)补救措施。对于受旱严重的农田,及时采取补种、改种等措施,尽力减少灾害损失。

(9)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滚动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相关表格,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抗旱动态信息。

(10)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滚动播报旱情动态,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市通管办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加频加密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召开抗旱救灾新闻发布会,加强抗旱救灾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11)社会动员。各级人民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旱抢险和救灾工作。

4.4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4.4.1市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变更后,相关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应同步进行调整。

4.4.2当出现以下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市防指视情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省防指结束涉及我市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2)水利部门解除洪水(干旱)预警;

(3)气象部门解除暴雨预警;

(4)工程险情得到控制或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尽快恢复城乡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并视情组织开展汛情概况、灾情统计、灾后重建、水毁修复、物资补充、征用补偿、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后续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中汛情概况、灾情统计等信息须在响应终止后24小时内上报。

4.5信息报告与发布

4.5.1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县级防办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市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会同相关县级防办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规定报告省防指和市政府。接到特别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应立即报告,并及时续报。

(4)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5.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尤其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市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抗旱动态;市政府统一审核和发布灾情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汛抗旱动态由各县(市、区)防指审核和发布。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县级、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防指成立组织指挥、技术支撑、专业抢险、物资装备保障、社会动员等5支应急抢险力量,配备抢险救援装备。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组建本系统内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重点乡镇(街道)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抢险队伍。村组以及企事业单位视情组建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村(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各类抢险队伍在岗待命,确保发生险情时可第一时间投入抢险。

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3技术保障

市防办升级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对县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市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市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城市积淹水的监测及城市排水防涝技术支撑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农业旱涝的监测及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4物资储备与调用保障

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利、应急、发改、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完善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调运体系。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企业)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物资保障合作协议,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做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为防御特大洪涝灾害做好准备。

堤防险工患段、病险涵闸、易淹易涝区域等薄弱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防汛抢险方案,现场前置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设备,为应急抢险提供保障。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市本级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需要,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需要调用市级物资时,由相关地区或单位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储备单位下达调度指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

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占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5.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重点保证指挥机关、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抢险救灾现场正常供电。严重洪水、雨涝出现时,要力争做到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

5.6通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防汛期间通信保障工作。一旦通讯中断,通信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修复工作,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现场指挥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指挥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通信设备(如卫星电话),避免灾区通信设施因受损严重而导致信息中断。

5.7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各类交通工具通行管理,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物资运输。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通航水域航道行洪时的通航安全。

5.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9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水旱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环境及饮用水监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10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支出,以及巡查监测、演练、专家支持等管理支出。各级用于防汛抗旱抢险的支出,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预案管理

6.1预案体系

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为南通市级防御水旱灾害的总体预案,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南通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为市级专项预案,各县(市、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要编制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

6.2预案审批与修订

(1)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南通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由市防办牵头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备案。县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牵头负责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职责,细化完善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本预案应于每年汛前完成文本、附件更新,经市防指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6.3预案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理念和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规范开展台风防御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台风灾害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因台风降雨导致的洪涝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按照《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全力做好防台风准备、台风防御和灾后救助工作,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增强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能力。

1.4.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5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社会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建立“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信息直达个人的反馈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防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南通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县(市、区)防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的通知》(苏应急〔2020〕15号)提出的“八有”目标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镇村的属地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防台风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针对当地特点,把防台风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在基层无盲区。

2.1市防指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指,组织领导全市防台风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全市防台风工作的政策、规程和制度,及时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台风应急响应,组织指挥防台风抢险救灾救援和灾后处置等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2市防指领导同志职责

市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及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应急工作组、防台风督导组,并配备台风防御专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防指领导负责分管领域、条线防御台风工作。

1.总指挥,由市长任总指挥。

主持市防指全面工作。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

Ⅰ级应急响应;

指挥调度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2.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利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

常务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工作。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工作。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重点负责指挥调度水利、农业农村等分管领域和条线的防台风工作。

3.副总指挥,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联系海事的副市长、南通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

分管城建的副市长:

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调度住建、城管、交通等分管领域和条线的防台风工作。

联系海事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调度联系领域和条线的防台风工作。

南通军分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民兵抢险突击队伍,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局长、南通海事局局长任指挥。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市长)工作。协助负责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工作。协助负责各自领域和条线的防台风工作。

协助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可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受常务副总指挥委托负责指挥调度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市水利局局长:主持市防办工作。

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受常务副总指挥委托负责指挥调度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险情处置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城市排水防涝、房屋建筑工地防台风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

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设施农业防台风等工作。

南通海事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长江南通段和南通沿海辖区内船舶安全避风、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2.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服从市防指统一指挥,及时高效执行各项指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行业防台风工作。

南通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防台风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防台风工作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水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立项;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按照指令组织调运。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台风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台风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督促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落实防台风措施;督促做好学校及培训机构停课、学生转移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指导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灾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安全;组织对防御台风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防御台风无线电专用频率、台站造成的有害干扰行为;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企业落实好防御台风有关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台风指挥、抢险救援、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打击阻挠防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和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属地民政福利机构做好防台风工作,按职责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及时开展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按规定保障防台风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防台风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防台风期间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台风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市管房屋建筑工地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作业;负责市管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雨水管道等附属设施的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供排水企业做好市政设施的巡查、防护和抢修工作;指导全市危房安全管理和应急排险工作,协助属地政府(管委会)做好危房住户的撤离疏散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防台风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市区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固或拆除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道路交通运输、内河水上、交通在建工程等领域做好防御台风工作;负责发布内河通航水域航行通(警)告,督促指导内河水域船舶安全避风;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人员转移安置等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负责应急排涝期间船舶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应急排涝期间内河通航水域遇险船舶搜寻救助。

市水利局: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全市防御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台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水情、工情信息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负责水利专业抢险队伍建设和市级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负责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抢修;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船进港和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风;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和统计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防台风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负责全市商贸领域防御台风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组团出行(出游)、重大文化娱乐活动和A级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适时督促关闭A级旅游景区;指导景区管理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及游客疏散等工作;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台风信息播报和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做好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组织协调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市级救灾物资与补助经费的动员决策。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防台风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防台风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定期或不定期与市防指组织开展视频会议联调,按照应急联动技术保障方案,指导各相关部门视频会议等应急指挥系统正常运行。

市气象局:负责台风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实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通分局:负责水情预测预报,实时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自然资源部南通海洋中心:负责风暴潮、海浪预测预报,实时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单位保障全市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指指令,协调电信运营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应急响应等防台风信息。

武警南通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防台风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属地党委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属地党委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南通海事局:负责发布长江南通段和沿海海域的

航行安全信息;负责督促指导沿海商船撤离避风;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组织开展遇险船舶搜寻救助。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打击破坏长江南通段水域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长江南通段水域的人员撤离工作。

南通供电公司:负责防台风期间电力保障;及时抢修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

中石化南通石油分公司:负责防台风期间成品油的储备和调运。

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兴东国际机场的防台风工作;协调航空公司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航班信息服务,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抚和秩序维护工作。

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防台风工作,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

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地铁在建工地、地铁运营线路的防台风工作。

2.4应急工作组职责

启动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专家技术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交通通信组、医疗救治组、秩序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灾情统计组等10个工作组,服从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统一调度,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防总、省防指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协调、督办核查等工作。

监测预警组:由市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南通水文分局等组成。密切关注台风动向,负责台风、风暴潮、水文、地质、水质预报,视情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专家技术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组成。根据抢险需要,组织海上抢险救援、水利工程抢险、房屋建筑工地、地质灾害、环境污染、道路交通等相关行业专家提供防台抢险技术支持。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市供销合作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海上抢险救援、工程抢险、受灾群众救援,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等。

转移安置组:由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海事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受灾人员家属抚慰,组织调拨救灾款物。

交通通信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做好防台风期间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协调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医疗队伍、物资,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援救治、卫生防疫和安置人员、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等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加强避险自救等公益宣传。

灾情统计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灾情和灾害损失统计、核查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可根据台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增减工作组,调整工作组组成和职责,指导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2.5防台风督导组职责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下派督导组,由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1名处室负责人及市水利局1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指工作部署,进一步压实压紧基层责任,督促检查属地政府(管委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反馈。列席当地防台风应急会商部署会,指导抢险救灾等。

3重点防御领域

根据南通滨江临海的特点和防御工作实际,南通市防台风的重点领域主要为:

3.1船舶

(1)海上作业渔船,包括:本籍渔船在我市、本籍渔船在外省(市)、外省(市)籍渔船在我市;

(2)海上风电作业船舶(平台)等海上新业态;

(3)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

(4)长江南通段在航船舶、港口作业船舶、内河水域船舶等。

3.2转移安置人员

(1)近海高滩养殖、海洋牧场、沿海港区临港企业、沿江沿海景区(点)等人员;

(2)工地简易工棚、危房(农村辅房)等危险区域的人员。

3.3高空作业

房屋建筑、交通、电力等高空作业,包括:塔吊、脚手架、龙门吊等高空作业设施。

3.4高空构筑物

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交通标识牌、轻钢结构等高空构筑物以及行道树等易倒伏物。

3.5重要基础设施

(1)沿江沿海堤防、里下河圩堤以及大中型涵闸泵站,尤其是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

(2)

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

3.6设施大棚

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设施大棚。

4监测预报、预防与预警

4.1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一般情况下提前3天将预报消息或重要天气信息通报同级防指及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

农业农村、海事部门等根据需要定制渔场、沿海海域5天逐日风力预报。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4.2预防

4.2.1会商研判部署

市防办收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及时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海事等部门会商,分析研判风、浪、潮风险,提前研究防御对策,发出防台风工作提示单。

4.2.2落实防台责任

压紧压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台责任制,全面落实属地防台风主体责任。收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各地要对各级各类责任人逐一重新核实反馈。对于无法参与工作的,第一时间确定替补人员。各级责任人应及时上岗到位,提前部署落实责任条线和领域的防御措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4.2.3风险核查管控

各地、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抢抓台风影响前的窗口期,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强化动态巡查、风险隐患排查,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风险有效管控。

(1)船舶

①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南通市渔业船舶防御台风安全避险工作方案》,加强与沿海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对接,互通船舶信息,全面统计核实海上作业渔船数量和渔民人数;提前发出渔船撤离回港指令,同时要求在异地避险的我市籍渔船服从当地安排,及时推送当地的防御指令,有序引导渔船进港避风。对渔船定位实时追踪管理,及时掌握渔船回港动态,确保台风影响前,渔船全部进港避风。

②海事部门按照《南通沿海海域防抗台风船舶撤离方案》,负责全面摸排沿海支腿平台、风电作业船、运维船以及长江南通段在航、作业船舶等防台重点船舶的底数;根据风力情况和船舶抗风能力,提前疏导抗风等级差的船舶进港避风;密切关注港池锚泊船舶动态,做好应急准备。

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南通市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防台风工作专项方案》,及时掌握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防台风动态信息;负责督促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秉承“一船一策”原则,对码头靠泊船舶(拖轮、船坞),制定防台带缆方案,落实防风防浪措施。

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重点内河水域的动态监管,督促沿江沿海港口码头企业落实人员避险、设备货物加固避风措施,组织相关船舶提前移泊安全水域避风。

⑤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对本行政辖区内可供船舶避风的港池、闸口、锚地等进行全面摸排,提前确定船舶撤离位置。

(2)转移安置人员

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属地政府(管委会)核实统计近海养殖、海洋牧场等人员数量,做好撤离准备。

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A级旅游景区、景点防台风检查巡查工作,做好关停景区、转移疏散劝返游客的准备。

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强危房、旧房、辅房等巡查,摸清核实需转移人员底数,做好转移避险的准备。

④属地负责加强沿海港区临港企业巡查,摸清核实需转移人员底数,做好停工、停产以及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3)高空作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加强在建工程的检查,全面摸清工程底数,重点督促做好塔吊、脚手架、龙门吊等高空作业设施的安全防护,做好

停止户外作业、高空作业的准备。

(4)高空构筑物

①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店招标牌、霓虹灯等户外设施的检查巡查工作,督促户外广告牌设置人做好加固或拆除等防风工作。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园林绿化检查巡查,落实防风加固措施。

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屋顶太阳能、空调外挂、窗台摆放物等设施的巡查工作,落实防风加固措施。

(5)重要基础设施

①水利部门负责督促各地、各相关管理单位加强沿江沿海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巡查,必要时前置抢险物资和设备。

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部门加强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运行监测,做好预防应对。

(6)设施大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落实设施大棚防风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4.2.4人员转移安置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提前负责统计辖区内施工工地、易淹易涝地区、危房、旧房、辅房、临时搭建房屋等危险区域及外省(市)籍渔船等临灾转移人员底数,制定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责任人、转移方式、转移路线、转移安置点位置及转移人员生活保障等。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4.2.5抢险救援准备

市县两级防指要定期核实组织指挥、技术支撑、专业抢险、物资装备保障、社会动员等5支应急抢险力量的人员及装备,集结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农业农村、海事、工信、交通、住建、城管、水利、电力等有关成员单位要定期核实行业内专家队伍、抢险救援队伍及装备,结合行业实际抢险需要,明确人员和专业分组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4.3预警

4.3.1预警级别

台风预警信号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由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海浪、风暴潮等其他预警,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发布。

4.3.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渠道应具有多元化和针对性。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通告,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可能受威胁的每一户、每一名群众。预警信息应通过12379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必要时可通过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发布,实现行政区域范围内全覆盖。

4.3.3预警传播与叫应

气象部门负责第一时间将预警信号报同级党委、政府,并通报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

预警叫应具体实施以县级为主体组织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县(市、区)叫应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叫应到村(社区),村(社区)叫应到网格员,网格员叫应到户、到人。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时,同级防指应及时提醒预警信号覆盖的乡镇(街道)防台责任人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回应、采取措施。

建立预警响应衔接机制。各级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气象部门台风预警挂钩,将其作为应急响应的主要启动条件之一。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1.1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级。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办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指,并通过主流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可视情越级启动。

5.1.2在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县(市、区)防指原则上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向市防办报告。

5.1.3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2Ⅳ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受台风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3)省防指启动涉及我市范围的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5.2.2出现上列条件之一,市防指指挥(协助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或市水利局局长)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全市或局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

5.2.3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市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市防办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防指参加,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程度,作出工作部署。市防指或市防办发出做好防台风工作的通知。

(2)台风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市气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主要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议要求,做好防台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重点领域主要响应行动如下:

渔船:12米以下及不满足抗风等级的渔船进港避风,所有人员应撤尽撤。

沿海船舶(渔业船舶除外):①交通船、80米以下小型运输船、锚艇等船舶以及不满足抗风等级的其他船舶进入闸口或有避风条件港口避风,除必要值守船员外,所有人员应撤尽撤。②其他船舶落实防台措施,停止施工。

修造船: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停止施工,实行24小时值班,关注船舶缆绳受力情况,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沿江船舶:疏导长江南通段不满足抗风等级的船舶至河口、港池及闸内安全水域避风;港口码头停止作业;引导内河水域船舶安全避风;通江口门船闸(水闸)对船舶实施“只进不出”措施,禁止船舶进入长江。

景区:全市所有沿海沿江景区关闭,疏散劝返游客。

高空作业:房屋建筑、交通、电力等在建工程以及户外高空作业全部停工。

转移安置人员:近海养殖、海洋牧场、沿海临港企业、危房、简易工棚等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离转移。

高空构筑物:加强巡查,及时处置破损广告牌、交通标识牌和倒伏树木等,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基础设施:

全力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减小台风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5)巡堤查险。属地水利部门及其乡镇组织人员每天巡堤查险1次。

(6)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2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相关表格,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台动态信息。

(7)应急处置。全市各级专业抢险救援力量进入应急处置状态,组织巡检,及时处置灾情、险情。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台风信息及防御动态,宣传防灾避险常识等。

5.3Ⅲ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受台风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3)省防指启动涉及我市范围的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5.3.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市长)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5.3.3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参加,全面部署全市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市防指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重点部署相关领域、行业防台风工作。市防指派出督导组,指导防台工作。

(2)台风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频次。

(3)值班值守。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指挥坐镇指挥。市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中心,进行联合值守、现场办公,协助指挥调度。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议要求,做好防台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重点领域主要响应行动如下:

渔船:所有渔船全部回港避风或就近避风,除必要的值守船员外,其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沿海船舶(渔业船舶除外):①大型运输船、施工作业船舶以及不满足抗风等级的其他船舶进入港池、避风锚地避风,除必要值守船员外,所有人员应撤尽撤。②其他船舶进一步落实防台措施,停止施工。

修造船: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继续关注船舶缆绳受力情况,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沿江船舶:长江南通段不满足抗风等级的船舶至安全水域避风;港口码头处于停业状态;内河水域船舶继续禁止进入长江。

景区:全市景区(点)、公园、户外游乐场所等全部关闭停业,停止一切户外文旅活动。

高空作业:所有户外在建工程和作业全部停工。

转移安置人员:加强近海养殖、海洋牧场、沿海临港企业、危房、简易工棚等危险区域巡查、管控,坚决防止撤离人员复返。

高空构筑物:进一步加强巡查,及时处置破损广告牌、交通标识牌和倒伏树木等,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基础设施:全力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减小台风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5)巡堤查险。

属地水利部门及其乡镇组织人员每天巡堤查险2次,险工险段、病险涵闸落实专人防守。

(6)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2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台动态信息。

(7)应急处置。对重点部位进行驻防,及时处置灾情、险情。大型拖轮加强应急值守,以备随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台风信息及防御动态,宣传防灾避险常识等。

5.4Ⅱ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受台风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3)省防指启动涉及我市范围的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5.4.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5.4.3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主要负责人参加,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台风工作的通知。发生险情、灾情后,事发地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实施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2)台风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滚动开展预报作业,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各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坐镇或一线指挥防台风工作。市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驻市防指中心。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议要求,做好防台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重点领域主要响应行动如下:

渔船:所有值守船员全部撤离上岸。

沿海船舶(渔业船舶除外):①除支腿平台外的所有交通船、锚艇、运输船以及施工船进入闸口、港池、避风锚地避风或者离港避风,回港避风船舶人员全部撤离上岸。②沿海支腿平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支腿平台可以在施工现场抗台,除必要值守人员全部撤离上岸,同时安排应急拖轮值守,做好撤离准备;在不能确保安全情况下,立即撤离。支腿平台不能及时撤离时,确保所有人员撤离上岸。撤离时间超过24小时的船舶(平台),经研判认为会造成严重影响时,提前撤离。

修造船:沿江沿海修造船企业进一步关注船舶缆绳受力情况,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沿江船舶:强化对避风锚泊船舶的动态监管,避免船舶走锚碰撞等险情事故。

转移安置人员:加强近海养殖、海洋牧场、沿海临港企业、危房等危险区域巡查、管控,坚决防止撤离人员复返。

高空构筑物:进一步加强巡查,及时处置破损广告牌、交通标识牌和倒伏树木等,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基础设施:全力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减小台风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5)强制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视情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及其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交通管制。根据台风登陆时间、行经路径等实际情况,公安、交通部门视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发布台风天交通安全出行提示,引导车辆、人员向安全路段通行。

(7)巡堤查险。属地水利部门及其乡镇组织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险工险段、病险涵闸落实专人防守。

(8)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3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台动态信息。

(9)应急处置。出现险情、灾情时,市防指成员单位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等队伍做好人员待命准备,视情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0)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引导群众科学避险。

加强防台风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5.5Ⅰ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受台风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3)省防指启动涉及我市范围的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5.5.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总指挥(市长)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5.5.3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地防指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部署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头到各联系县(市、区)检查指导防台风工作。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后,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实施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情况特别严重时,由市防指总指挥报请市委主要负责人同意依法宣布全市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防台期。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非常紧急措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所分配的抗台抢险任务。

(2)台风监视。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滚动开展预报作业,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市防指中心。

(4)部门联动。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台风抢险工作,并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沿江沿海所有船舶在港避风,人员全部撤离上岸。支腿平台不能及时撤离时,确保所有人员撤离上岸。

(5)综合保障。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强制措施。除民生保障类(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等)、生活服务类(提供生活必需用品的商超等)行业外,全市其他所有行业实施“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取消各类聚集性活动。

(7)交通管制。根据台风登陆时间、行经路径等实际情况,公安、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台风影响区域交通管制,坚决防范车辆、人员复返。

(8)巡堤查险。属地水利部门及其乡镇组织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险工险段、病险涵闸落实专人防守。

(9)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滚动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相关表格,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台动态信息。

(10)应急处置。全市各级专业抢险力量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当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11)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滚动播报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动态,加强防台风舆情管控,正面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市通管办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加频加密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

(12)社会动员。各级人民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台抢险和救灾工作。

5.6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5.6.1市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变更后,相关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应同步进行调整。

5.6.2当出现以下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市防指视情结束防台风应急响应:

(1)省防指结束涉及我市范围内的防台风应急响应;

(2)气象部门解除台风预警信号;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解除风暴潮警报。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及时做好灾情统计等后续工作。

5.7信息报告与发布

5.7.1信息报告

(1)风情、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台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县级防办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市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会同相关县级防办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规定报告省防指和市政府。接到特别重大险情、灾情报告,应立即报告,并及时续报,直至险情处置完毕。

5.7.2信息发布

(1)风情、雨情、工情、险情、灾情及防御台风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行业部门统计、审核,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水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水情及防御台风动态等信息,由市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南通军分区审核发布;对有重大影响的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市政府统一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台风动态由各县(市、区)防指审核和发布。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1.1专家队伍

市县两级防指及其主要成员单位应根据台风灾害特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组建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1.2抢险救援队伍

市县两级防指成立组织指挥、技术支撑、专业抢险、物资装备保障、社会动员等5支应急抢险力量,配备抢险救援装备。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组建本系统内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重点乡镇(街道)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抢险队伍。村组以及企事业单位视情组建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村(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各类抢险队伍在岗待命,确保发生险情时可第一时间投入抢险。

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2物资储备与调用保障

防台风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水利、应急、发改、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储备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完善物资储备、调拨和调运体系。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电力、海事等各相关行业单位应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各类防台物资及设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

各级防指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企业)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物资保障合作协议,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做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为防台风灾害做好准备。

堤防险工患段、病险涵闸等薄弱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抢险方案,现场前置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设备,为应急抢险提供保障。

市级防台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市本级防台抢险需要,重点支持遭受严重灾害地区抢险的应急需要。需要调用市级物资时,由相关地区或单位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储备单位下达调度指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市级防台物资。

6.3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防台风期间抗灾、救灾、减灾等各项工作的电力供应,重点保证指挥机关、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抢险救灾现场正常供电。

6.4通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防台风期间通信保障工作。一旦通讯中断,通信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修复工作,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现场指挥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指挥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通信设备(如卫星电话),避免灾区通信设施因受损严重而导致信息中断。

6.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各类交通工具通行管理,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优先保障防台抢险人员、物资运输。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防台风期间通航水域的通航安全。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台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6.8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防台风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台风防御、抢险救援、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应急支出,以及巡查监测、演练、专家支持等管理支出。各级用于防台抢险的支出,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7预案管理

7.1预案体系

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为南通市防台风灾害的市级专项预案,各县(市、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要编制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

7.2预案审批与修订

(1)本预案由市防办牵头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备案。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防台风职责,细化完善部门(单位)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本预案应于每年汛前完成文本、附件更新,经市防指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3预案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征求稿说明

一、制定背景:根据省防办关于做好防汛抗旱相关预案方案修订工作的部署及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于去年9月底启动《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修订工作。二、制定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相关预案和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国汛办〔2022〕1号)等文件规定。三、主要内容:《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预报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及行动、保障措施、预案管理等六章32条。《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重点防御领域、监测预报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保障措施、预案管理等七章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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